虛擬案例:
近日因疫情肆虐,花花上市公司所屬工廠主管不幸確診新冠肺炎,而該工廠之外籍移工也開始出現類似症狀,董事長木蘭當晚緊急召集總經理、副總經理線上開會商討對策。總經理李翔知道消息後,當天晚上即以通訊軟體告知好友木須:「事態嚴重,明早可能會被停工,快去賣股票」,木須自翌日起陸續出售其所持有之花花公司股票,當天下午兩點後,果然驗出多名移工確診,政府宣布該工廠立刻停工且擴大採檢。李翔和木須的行為會有內線交易的問題嗎?
法律解答:
一、停工屬於重大消息嗎?
(一) 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明定,要成立內線交易,首先,被實際知悉之消息,應為對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所謂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按同法條第5項,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其具體內容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而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訂於「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
(二) 依照管理辦法第2條第1款,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嚴重減產或全部或部分停工、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出租、全部或主要部分資產質押,對公司營業有影響者」之情形,即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所稱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號刑事判決認為,全部航線停飛1天對於航空公司而言,乃嚴重減少收入之停工行為,對於公司營業必有相當影響;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認為,公司廠房將遭環保局裁罰或勒令停工之事實,亦屬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兩者均屬重大消息。
(三) 從而,工廠若受到疫情影響而停工,無法順利運作的話,即影響訂單能否如期完成,生產力可能會大幅降低;而廠房需要清理消毒,並配合擴大採檢,工人若有感染,是否有充足人力亦有疑問,難有明確之復工日期,似乎只能端看病毒的感染程度而論。對於公司之營業,當然有衝擊性的影響,自屬涉及公司財務、業務之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
二、未公開消息前進行買賣恐涉及刑事責任
(一) 當企業有重大消息時,內部人原則上要先行公開消息後才能進行股票買賣交易,否則有可能會成立內線交易罪,此即證券交易法所保障投資人平等獲取資訊之權益,維護市場交易公平性。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明定,公司內部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不得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從公司內部人獲悉消息之人亦同。除了民事賠償責任外,同法第171條亦定有相關之刑罰規定。
(二) 此外,該重大消息明確時點之判斷亦極為重要,畢竟法條明定「消息明確後」始能成立內線交易。按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消息之成立時點,為事實發生日、協議日、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日、成交日、過戶日、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依具體事證可得明確之日,以日期在前者為準。而司法實務上多認為,重大消息於達到最後依法應公開或適合公開階段前,往往須經一連串處理程序或一段時間之發展,該消息所涵蓋之內容或所指之事件才會成為事實,其發展及經過情形會因具體個案不同而異。故有多種時點存在時,自應衡量事件發生之可能性,及該事件在整個公司活動中之影響程度,綜合相關事件之發生經過及其結果,為客觀上之整體觀察,以判斷該重大消息之明確時點是否已然成立,可參照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6號刑事判決。也就是說,我們採取多元時點、日期在前之認定方式,而所謂重大消息明確時點應以消息對投資人買賣證券之影響程度來看,衡量其發生機率及對投資人投資決定可能產生之影響綜合判斷,並不以確定為必要。
(三) 綜上可知,因疫情爆發與工廠確定停工之間,會經歷一段時間之發展過程,比如案例中於工廠先發現確診個案,再開始出現其他類似症狀的感染者,公司於此時開會討論,是否能說會議當下停工的事實已經明確,可能有討論的空間。然於疫情嚴峻的當下,尤其在面對感染力極強之病毒時,發現一個確診案例,即有已傳染擴散出去的風險,故政府對此亦採嚴格管制的手段,換言之,公司內部在決策時應適度考量到停工之可能性,以避免經營管理之決策疏失。
律師觀點:
企業受疫情影響而停工,依據主管機關訂定之管理辦法來看,當屬上市櫃公司所稱之重大消息無疑。然而,現代社會網路發達,資訊傳播迅速,如果停工消息藉由網路曝光,且經由媒體報導,但公司尚未證實,此時是否可以認為該等重大消息已經公開呢?關於此等問題,建議仍立即公開於資訊觀測站,以避免認知差異而無端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