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訪自傳之著作權歸屬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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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自傳之著作權歸屬解析

由高雄市長韓國瑜口述,資深媒體人黃光芹採訪撰述,共同合作之《跟著月亮走》一書,是一本類似採訪出書的自傳。關於此種書籍語文著作之著作權歸屬,因合作型態不同,會有不同的權利歸屬,也因為非單一方創作完成,相關著作權歸屬問題,實務上經常發生爭議。

《跟著月亮走》一書,因版稅等問題,屢屢上新聞版面而受到關注。類似這種一方口述而由另一方撰寫的自傳著作權,究竟著作權歸於何方呢?

基於特定或非特定事由,例如基於選舉、行銷、商業、紀念、形象等面向考量,會出版類似這種採訪式出書的自傳著作。關於這種著作的權利歸屬,基本上是依據雙方的契約之約定內容來論斷。然而,經常因為約定不清楚或沒有約定,產生無謂糾紛。尤其關於此類自傳的著作權歸屬,特別是著作財產權部份,因為著作權法,沒有詳細就此著作權歸屬,明訂條文詳加規範,除了雙方契約明確約定之外,若想要有一個較為明晰的遵循,得以主管機關的解釋內容,作為參考依據。

有關由他人採訪出書的自傳著作權如何歸屬?智慧財產局的「著作權Q&A」是這樣說明的:

 一、如被訪者的口述內容已屬於著作權法所定「語文著作」,而採訪者僅係將被訪者口述的內容單純筆錄,此時,被訪者為自傳的著作人,對自傳享有著作權。

 二、若採訪者並非單純的筆錄,而是將被訪者口述的事實或提供的資料,以自己的表達方式創作出該自傳,到底著作人是誰,要依下列的情況來決定:

  (一)如被訪者與採訪者之間,就該自傳的撰寫,沒有任何契約關係存在,則該自傳的著作人是採訪者。

  (二)如果被訪者與採訪者之間沒有任何契約關係存在,而採訪者係他人的受雇人,該自傳屬其職務上的著作,則著作人是採訪者或其雇主,要依雇用雙方的契約來認定。如果雙方未做任何特別約定的話,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是採訪者,享有該自傳的著作人格權,雇主是著作財產權人,享有該自傳的著作財產權。

  (三)被訪者出資聘請採訪者撰寫該自傳,其著作人應依雙方的約定來認定,如果沒有約定的話,則採訪者是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而被訪者在出資的目的範圍內可以利用該自傳。

 三、如上述自傳的內容含有口述者及採訪者雙方的表達方式,口述者與採訪者雙方均參與創作,則該自傳屬共同著作,雙方均為著作人,著作權原則上應由雙方共同享有,且應共同行使。(§5Ⅰ-1、§8、§11、§12、§19、§40之1)

綜合上述各類型的採訪式自傳,關於著作權利歸屬,可以簡單說明如下:沒有契約關係時,自傳著作人是採訪者;但是,採訪者屬職務上的著作,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依契約或著作權法規定,可能會有不同的歸屬。再則,若屬於被訪者出資的著作類型,則該出資著作也是依雙方約定而論權利歸屬,然而在未約定情形,就算採訪者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被訪者在出資目的範圍內可利用該自傳。當然,在雙方共同合作創作的情形,屬於共同著作,權利共享。

其實,採訪式自傳出書,口述者與撰述者的合作模式,有非常多種方式,除了自傳的創作表現類型不同,權利歸屬的重點會在於雙方的契約關係。歸結而言,吾人可以發現,有關此類型著作財產權歸屬,基本上都是依雙方的契約關係來判斷,否則就是回歸著作權法的規範了。

作者:陽昇法律事務所/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鄧湘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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