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替人擔保沒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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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替人擔保沒問題嗎?

案例主題:

某甲是一間機器人有限公司的負責人,他從小就是個機器人愛好者,某甲在網路上看見有一場機器人發明展即將在年底舉行,某甲得知該消息後興奮不已,於是想以自己構思已久的機器人參展,惟因機器人有限公司的業務才剛起步,某甲沒有多餘的營運資金可以再投入機器人發明上,於是決定向銀行貸款一筆資金,因時間上急迫,某甲無暇找人替他擔保,因此想以機器人有限公司作為保證人或提供公司名下不動產以供擔保,請問:機器人有限公司作為保證人或該公司提供名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以供擔保之法律效果為何?


說明分析:

一、本案例中,機器人有限公司原則上不得作為某甲借款之保證人:

(一)按:「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依公司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以保證為業務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公司負責人如違反該條規定,以公司名義為人保證,既不能認為公司之行為,對於公司自不發生效力。」公司法第16條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9號解釋文分別著有明文。

(二)在本案例中,某甲若是要以機器人有限公司作為保證人,參諸上開規定與實務見解,除機器人有限公司之公司章程內有載明得為保證者之相關規定外,否則,機器人有限公司並無法作為某甲向銀行借款之保證人。

(三)承上,若機器人有限公司之公司章程內無規定可以以公司名義作為保證人,然某甲依然以機器人有限公司名義擔任借款保證人,依上開規定與實務見解意旨,則該保證行為對於機器人有限公司不生效力,某甲應自負保證責任。

二、設若機器人有限公司章程內並無規定公司得為保證等內容,那某甲可否以公司名下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之方式向銀行擔保呢?

(一)按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703號民事判例要旨:「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以保證為業務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旨在穩定公司財務,用杜公司負責人以公司名義為他人作保而生流弊,倘公司提供財產為他人設定擔保物權,就公司財務之影響而言,與為他人保證人之情形無殊,仍應在上開規定禁止之列。」

(二)準此,依上開最高法院之見解,公司法規定公司不得作為保證人,目的在於穩定公司財務,以公司名下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就公司財務影響方面,與公司作為保證人並無不同,自亦為公司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所禁止之列,故在本案例中,某甲不得將機器人有限公司名下之不動產以設定抵押權之方式提供擔保,否則,前述提供擔保之法律行為對於機器人有限公司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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