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USPTO挑戰美國專利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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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USPTO挑戰美國專利有效性

美國專利訴訟費用驚人,造成美國市場中競爭者的風險。即使在進入美國市場前先進行專利檢索,也無法保證絕對不會侵害任何人的專利。產品侵害的專利風險,可謂無所不在。甚至有保險公司提供「專利侵權風險保單」,可見一斑。

另一方面,專利權可能因種種事由而在獲准專利之後,仍被認定為無效。因此,就對產品可能構成風險的美國專利,對應方法之一是挑戰該專利的有效性。

  • 在法院主張專利無效

美國法院可以直接宣告專利無效。但在法院主張專利無效,有幾個比較明顯不利的因素,通常建議只在非不得已時採用:

  1. 對請求項要件的解釋較窄:在法院採取「普通及通常含義(ordinary and customary meaning)」解釋標準,而非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所採用的「最大合理解釋(Broadest Reasonable Interpretation)」標準。如此解釋之下,專利要件在法院較不容易被前案揭露。
  2. 要求的舉證程度較高:在法院,適用專利應推定有效原則(a patent shall be presumed valid),主張專利無效者,必須以「明確證據(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證明專利為無效,換句話說,要證明到70%的程度。相對於此,USPTO只要求「優勢證據(a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只要證明到51%即可。在此標準下,在法院較難證明專利無效。
  3. 此外,法院訴訟的費用較高、陪審團的不可預知性等,也都可能造成在法院主張專利無效的不利因素。

以下簡單介紹在USPTO挑戰美國專利的幾種方式(有關商業方法Covered Business Method (CBM)程序從略):


  • Ex Parte Reexamination(單方再審查)

單方再審查是美國專利制度改採先申請主義之前就有的制度,目前仍然存在。任何人,包括專利權人自己,都可以請求USPTO開啟再審查程序。

請求開啟再審查程序的門檻為具有可專利性實質新疑問(substantial new question of patentability,SNQ),請求人必須釋明系爭專利在據以請求的新證據或新證據組合下,具有可專利性實質新疑問,再審查程序才會開啟。

所謂「再審查」,顧名思義就是重啟專利申請案審查的程序,再審查案由中央再審查中心(Central Reexamination Unit,CRU)的專利審查官(Patent Examiner)審查。專利審查官代表社會大眾,與專利權人(專利申請人)討價還價,決定核准或核駁,核准的話決定核准之範圍。和專利申請時一樣,專利權人可修改請求項以爭取核准之機會。專利權人若不服審查結果,也和專利申請案相同,可以上訴到專利審判與上訴委員會(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PTAB)。對PTAB決定再不服,可以上訴到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 for the federal circuit,CAFC)。

請求單方再審查時,只能主張專利案或非專利文獻作為前案證據,且只能主張102(新穎性)和103(非顯而易知性)作為無效事由。審查官也只能以102、103為由、憑書面證據決定准駁。

單方再審查之請求可以匿名提出。其後無論是在USPTO的後續程序、聯邦地方法院或是國際貿易委員會(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在後續的程序中,請求人都可以重新主張單方再審查程序中所主張過的證據和理由。

在專利申請的審查中,基本上沒有第三方參與的餘地。同樣,單方再審查一旦提出,請求人基本上也無法參與後續的再審查程序。若請求人對審查結果不服,也無法上訴。

相對的,沒有參與就不會有額外的費用,因此提起單方再審查請求的費用較低。


  • PGR(Post-Grant Review,核准後複審)

就先申請主義之專利,在專利核准後9個月內,專利權人以外的任何人可以向PTAB提出PGR之請求,由專利行政法官審理。

PGR程序的門檻為「至少有一個請求項可能為無效(more likely than not that at least one claim is unpatentable)」或「攸關其他專利或專利申請案的新法律問題(a novel or unsettled legal question that is important to other patents or patent applications)」,必須跨越這個門檻,PGR程序才會開啟。

除專利權人以外,任何人都可以主張,但必須表明誰是真正利害關係人。該利害關係人在USPTO的後續程序、聯邦地方法院或是ITC,就PGR程序中已主張過的無效事由,或合理能主張卻未主張的無效事由,都受禁反言的限制,不得再主張。

PGR程序可以主張101可專利標的、102新穎性、103非顯而易知性、112說明書揭露、重複專利(double patenting)等無效事由,審理中提供有證據開示(discovery)程序,有助於雙方釐清證據。但不能主張(best mode)。

PGR程序審理時由雙方攻防,PTAB的專利行政法官保持中立聽審。專利權人可以修改請求項以爭取維持有效的機會,請求人也可以作相反爭執。請求人或專利權人對於PTAB的決定若有不服,都可以上訴到CAFC。

可想而知,有discovery程序,再加上雙方攻防,費用自然較高,在此介紹的三個程序中,通常PGR的費用最高。


  • IPR(Inter Parte Review,多方複審)

對於先發明主義專利,或是PGR期間過後的先申請主義專利,專利權人以外的任何人可以對專利審判與上訴委員會提出IPR之請求。若有訴訟繫屬中,則必須在訴訟開始一年之內提出請求。

IPR程序的門檻較單方再審查高,但較PGR稍低,為「請求人具有成功挑戰至少一個請求項專利性的合理可能性(reasonable likelihood that petitioner would prevail with respect to at least one claim)」,跨越這個門檻PGR程序才會開啟。

IPR的禁反言效果和PGR相同,後續無論在USPTO、聯邦地方法院、ITC都不能再主張。

IPR和單方再審查一樣,只能根據書面證據主張102新穎性和103非顯而易知性。IPR提供有限制的證據開示(limited discovery)程序,可請求專利權人提出資料。

IPR審理時由雙方攻防,專利行政法官中立聽審。專利權人可以修改請求項,請求人也可以爭執。對於PTAB的決定若有不服,請求人或專利權人都可以上訴到CAFC。

IPR的費用通常較PGR稍低,但較單方再審查高。

  • 如何選擇上述程序:選擇最適當程序的考量因素極複雜,建議就具體案情諮詢專業律師後再依個案判斷。


楊啟元  律師
巨群國際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

電話:02-87683696
email:ericyoung@giant-group.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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