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組合式鞋置放櫃結構」專利(下稱A專利)權人,某日發現乙公司銷售之鞋櫃有侵害其專利權疑慮,乃提起侵害專利權訴訟,訴訟過程中,經法院比對A專利之申請專範圍與乙公司的鞋櫃產品後,發現A專利與乙公司產品主要之差異如下:
A專利一種組合式鞋置放櫃結構,係包含一組合架、至少一活動間隔板及至 少一定位件及複數連接件;
乙公司產品一鞋櫃產品,係包含一組合架、至少一活動間隔板及一定位件及一連接件
法院因此認為,乙公司產品並未符合A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文義,而有必要進行均等論判斷根據我國專利侵害鑑定要點,於判斷是否構成侵害專利權時,應於解析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及被控侵權物品之技術內容後,先依全要件原則判斷是否符合文義讀取,後再判斷是否適用「均等論」,亦即,如申請專利範圍的要件與被控侵權物品上對應之技術特徵間,二者的手段、功能、結果並無實質差異時,仍可適用均等論,而認定屬於侵害專利之物品。
本件,主要之爭議點乃在於甲得否將其A專利說明書所載之「複數連接件」,藉由均等論而將其專利權效力延伸至乙公司產品實際施作時採用之「單一連接件」技術,對此,我國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專上字第75號判決採否定見解,並指出
1.專利制度旨在鼓勵、保護、利用發明新型之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發明經由申請、審查程序、授予專利人專有排他之專利權,以鼓勵、保護其發明。另一方面在授予專利權時,亦確認該發明專利之保護範圍,使公眾能經由說明書之揭露得知該發明內容,進而利用該發明而開創新發明,促進產業之發展。為達成上開立法目的,除了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申請專利之發明外,申請專利範圍亦應明確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技術範圍,而為說明書所支持,以作為保護專利權之法律文件。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必須徹底瞭解發明人真正發明了什麼及其以申請專利範圍界定了什麼,始能予以確定,並符合公平原則( 專利權人私益及社會大眾公益之間的衡平) ,並達成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目的。簡言之,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目的在於正確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文字意義,合理界定專利權範圍。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不僅要充分考慮專利權對照先前技術之貢獻,保護專利權人之利益,亦要充分考慮社會大眾的利益。本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記載之「複數連接件」即「至少二連接件」,已明確排除單一連接件之意思,自不得將專利權人申請階段表明放棄之單一連接件,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又將單一連接件納入保護範圍,始符合公平原則。
2.專利權人於申請時之申請專利範圍本可像「至少一定位件」一樣使用「至少一連接件」之用語,於申請中亦可修正為「至少一連接件」之用語,以期將單一連接件納入保護範圍,惟卻沒有作為,於該專利經核准公告後,其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不包含單一連接件即告確定,並使公眾知悉未經專利權人同意不得實施之專利權範圍,進而迴避或利用。考量公示原則與衡平原則,專利權人自不得在專利侵權訴訟階段主張申請專利範圍包含單一連接件,試圖以較寬廣的申請專利範圍涵蓋被控侵權對象。
綜上,本件案例中甲之「組合式鞋置放櫃結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記載「複數連接件」,已明確排除單一連接件之意思,自不得再主張乙公司僅有「單一連接件」之鞋櫃為侵權產品。
賴安國律師 專利師
巨群國際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