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早期公開」與「暫時性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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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早期公開」與「暫時性保護措施」


甲公司為專業電腦安全設備製造廠商,經過多年的研發與測試,發明了「駭客自動追蹤系統」,在發現遭駭客入侵電腦時,會自動啟動防護,並反向追蹤駭客來源, 甲公司乃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過了一年半, 智財局將「駭客自動追蹤系統」技術內容公告於「發明公開公報」,但遲遲未獲智財局審定結果通知,試問,審定之前,甲公司如發現市面上有使用其專利技術之商品,能否主張權益?
由於發明專利申請案的審查時間較長,倘須待實體審查審定核准才公開專利申請的內容,可能會有其他人對於相同技術進行投資、研究而浪費研發資源情況,因此,民國 90 年 10 月 26 日 生效的專利法修正條文,引進了「早期公開」制度,亦即,發明專利依法提出申請後,不論專利申請人是否申請實體審查,或實體審查是否審定核准,只要經過了 18 個月,智財局便公開申請發明專利的技術內容,避免學界或產業重複研究、重複投資的浪費或不安定的現象,並使學界或產業得以儘早知悉已申請發明專利之技術資訊,進一步從事更先進的開發研究,以達到促進產業科技提升的目的。至於新型及新式樣專利,因其技術層次較低,產品生命週期亦短,因此不採早期公開制。

另外,配合早期公開制度之實施,保障發明人專利技術公開後至審定公告期間權益,專利法另規定有「暫時性保護措施」規定,即依專利法第40條第1、2項規定,發明專利申請人對於申請案公開後,曾經以書面通知發明專利申請內容,而於通知後公告前就該發明仍繼續為商業上實施之人,得於發明專利申請案公告後,請求適當之補償金。對於明知發明專利申請案已經公開,於公告前就該發明仍繼續為商業上實施之人,亦得請求。

本案例中,甲公司係申請「駭客自動追蹤系統」發明專利,並依法早期公開,自有適用「暫時性保護措施」規定予以保護必要,故甲公司如發現市面上有使用其專利技術之商品,得以存証信函方式通知使用之廠商其發明專利申請內容,倘該廠商受通知後仍繼續為商業上實施,則甲公司可在取得專利權後,依前揭專利法第40條規定,請求適當之補償。

本文為賴安國律師投稿文章

賴安國律師 / 巨群國際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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