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發明,誰的專利? – 淺談專利權的歸屬與姓名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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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發明,誰的專利? – 淺談專利權的歸屬與姓名表示

小周為化妝品公司甲研發人員,負責調製化妝品的新品開發,曾成功的開發出化妝品A,甲公司負責人小謝以甲公司名義申請專利,並載明發明人為小謝。由於化妝品A美容效果驚人,讓甲公司賺進大把鈔票,小周卻僅有在核准專利時取得1萬元獎勵金,遂對此感到忿忿不平。

小周的大學同學小華正在研發環保清潔劑,擬進行創業。近期小華在聚餐時,聽小周抱怨此事後,小華就邀請小周參與創業。小周思及新創公司營利尚不穩定,先以下班及假日期間參加小華的研發工作,後來成功研發出清潔劑B,兩人並列發明人並取得專利,即將與創投基金接觸進行募資。

問題:

1.如果你是小周,則小謝將小周的研發化妝品A的成果對外聲稱是自己研發,並以甲公司申請專利,小周是否可主張任何權利?

2.如果你是小謝,對於小周在公司外研發出清潔劑B的研究成果,甲公司是否可主張任何權利?

回答:

專利權主要在保護人類的技術成果,技術的研發不會莫名其妙的就憑空出現,勢必是由「人」思考問題的解決方案後所產生,所以在確認研發成果歸屬時,要確認下述兩點:

1.對於技術成果有實質性貢獻者是誰?

2.有實質性貢獻的技術提供者,和其他人或團體間是否有勞務分工或資金關係?

這種判斷流程方式可以整理如下表:

流程圖:(先確定創作人)->(再確定財產歸屬)

1. 先確定創作人:

對創作有實質性貢獻之人即享有姓名表示權。若他人提供主要創作人的勞務分工程度達到實質創新,則亦為創作人。

2. 再確定財產歸屬:

專利申請權原則歸屬於創作人,內部得依貢獻程度分配比例。但若與他人有資金關係(例如承攬、僱傭、投資、政府補助),則需進一步檢視合約或資金目的。

從流程圖可以清楚歸納,應從技術方案的角度去思考事實上對於創作有實質性貢獻之人,乃為創作人。創作人的姓名在專利案申請過程中,享有揭示於專利公報的權利,這在我國專利法第7條第4項即有明文規定。這種姓名表示的權利,對於創作人雖然無法直接獲得金錢收益,但對於該專利技術有興趣的獵人頭公司、新創團隊或新聞記者即可從專利公報按圖索驥聯繫上創作人,對於提升創作人在產業上的知名度會有相當程度的助益。

至於專利的財產權人則享有排除他人實施技術成果的權利,在專利商品化且成功打開市場的情況下,獨占實施專利權的財產利益就顯的很重要了。財產權的歸屬,就必須考量創作人是否和他人或團體間是否有勞務分工或資金關係,這中間的利益分配會比較複雜,可以先簡化分類為勞務或資金關係加以分析:

1.如果勞務分擔者,同樣的對於創作有實質性貢獻,則同樣享有姓名表示權,且應按貢獻比例享有專利財產權。

2.如果他人或團體有提供資金,則需視提供資金的目的為何。

一般的僱傭契約都是職員按月受領薪水,研發成果推遲產生的風險主要歸屬在雇主,故我國專利法第7條第1項基於衡平,而歸屬於雇主。其他出資方式大多是開發完成才能獲取資金,風險多歸屬於創作人,故專利權原則亦歸屬於創作人,出資人享有法定的通常實施技術成果的權利。

從上面這些原則來套用在本案事實中,就可以初步理解到:

1.化妝品A的專利財產權,即使因為僱傭契約的關係而歸屬於甲公司,但事實上對化妝品A有實質性貢獻者應該為小周,小周依法得向小謝主張姓名表示權,請求更正創作人姓名為小周。

2.清潔劑B為小周和小華共同發明,則兩人均為創作人。小周雖然和甲公司有受雇關係,但清潔劑B若和甲公司業務無關係[1]或甲公司因專利法第8條第3項的非職務發明告知到達後6個月未為反對,其專利財產權自然僅歸屬為小周和小華共同享有;若甲公司能證實清潔劑B為職務發明,則小周的部分應歸屬於甲公司,會造成甲公司和小華共有專利財產權的情形。

當然,專利權的歸屬原本就屬於私法自治的範疇,上述案例適用的結果,是在契約未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才適用的。各位在簽署合作開發契約、僱傭契約、承攬契約或委任契約時,均要特別注意這類智慧財產權歸屬條款才是。

參考法條:

專利法第7條(受雇人職務上發明專利權之歸屬)

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項所稱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

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依第一項、前項之規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於雇用人或出資人者,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享有姓名表示權。

專利法第8條(受雇人非職務上發明專利權之歸屬)

受雇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受雇人。但其發明、新型或設計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受雇人完成非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應即以書面通知雇用人,如有必要並應告知創作之過程。

雇用人於前項書面通知到達後六個月內,未向受雇人為反對之表示者,不得主張該發明、新型或設計為職務上發明、新型或設計。

員工的非職務發明和任職公司的糾紛往往涉及兼職的法律議題,再另行撰文一併說明之。

聖島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許家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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