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是一個大賣場,為了客人選購產品的時候可以保持愉悅的心情,所以我們會透過播放設備播放一些輕音樂。可是有一天,忽然有一個「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跑來我們公司,告訴我們播放音樂也要付授權金。請問我們播放音樂給客人聽的行為真的必須要付費嗎?
所謂的著作財產權,就是指著作權人得就各類型著作為經濟上利用之權。換句話說,就是法律給予創作人一定的排他權利,使創作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獲取財產之價值,進而鼓勵創作人繼續創作。可是一般人所注意到的著作財產權,通常只著重於所謂的「重製權」,也就是以為只要沒有盜拷著作之行為,就不會侵害著作人之權利。但其實這是不正確的概念,因為著作權法所保障之著作財產權,規定於著作權法第二十二至二十九條,除了前述的「重製權」外,還包含了其他多種權利。
就拿百貨公司或大賣場播放音樂的這件事來說,大部份的賣場或是唱片行以為只要是播放正版的CD就不會違法,殊不知將音樂於賣場播放有可能是屬於權利人「公開演出權」的範疇。如果只是播放正版CD,而沒有取得著作權人公開演出權的授權,仍然有可能違法,依著作權法之規定需負民事以及刑事的責任。
所謂公開演出,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九款之規定,「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而百貨公司播放台之音樂之型態,依著作權法前主管機關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82)台內著字第8213507號函之見解,可分述如下
(一)於營業場所打開收音機接收廣播電台所播放之節目供營業場所之公眾觀賞,如未再藉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傳送電訊訊號之器材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則為接收訊息者,並非屬「公開演出」之行為。
(二)營業場所如藉錄音機以錄音帶向公眾傳達音樂著作之內容者,則為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又若接收廣播電台所播送之節目轉錄後再藉錄音機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者,則屬「重製」及「公開演出」之行為。
簡單的說,如果百貨公司或賣場的專櫃小姐,只是單純的自己收聽廣播及播放音樂,則與著作權法所稱利用行為無關。但是若係由百貨公司之主控室或由賣場於接收廣播或播放CD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向公眾傳達者,則屬於「公開播送」之行為。而前述行為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四條著作財產權限制之規定外,均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始得為之。所以,若你們公司係透過播放設備播放一些輕音樂,則屬於權利人「公開演出權」之範疇,依法權利人是可以收取授權費用的。 簡榮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