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模具設計圖製造模具非屬著作權法之重製

首頁 / 律師專欄
依模具設計圖製造模具非屬著作權法之重製分類圖片
依模具設計圖製造模具非屬著作權法之重製

甲公司將其設計有一套打卡鐘沖切模具,某日,甲公司將該模具設計圖面交由乙公司代為施工製作模具,不料,乙公司除了幫甲公司製作一套模具外,另外按該圖面製作一套模具給丙使用,甲公司發現後,乃對乙公司提出侵害著作權之訴訟,主張乙公司以重製方式侵害甲公司模具設計圖之著作財產權。

按著作權法所保障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所謂的創作,需具有原創性,即著作人並非單純模仿、抄襲或剽竊他人作品而來,且依社會通念,該著作有達到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即可。一般而言,模具設計圖是有關模具之外觀、形狀、構造之工程圖,其表現形式,應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或獨特性,而屬具有原創性之創作,應受著作權法保護,故本案中甲公司對其打卡鐘沖切模具設計圖享有著作財產權。

惟,本案之爭議,除了甲公司之模具設計圖是否享有著作財產權外,更需討論的是,乙公司依模具設計圖製作模具,是否屬於著作權法第3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之『重製』,即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

對此爭議問題,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6410號刑事判決認為:將平面著作之內容,依按圖施工之方法,並循著作標示之尺寸、規格或器械結構圖,將著作之概念製成立體物,其外觀與工程圖顯不相同,此已非單純之著作內容再現,而為「實施」,非屬著作權規範之事項,因著作權法對圖形著作,並未保護所謂「實施權」。亦即,本案中乙公司之行為應該屬於『實施』而非『重製』行為,乙公司並未侵害甲公司模具設計圖之著作財產權。

至此,或許會有讀者認為乙公司之行為明顯有不當之處,但甲公司卻毫無保障,有失公平。當然不是如此,甲公司雖無法主張侵害模具設計圖之著作財產權,但仍可透過其他方式如專利申請或契約規範等方式保障自己之模具設計權益。以本案為例,甲公司可對其模具結構設計申請專利保護,則乙公司雖然沒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但也會有侵害甲公司專利權之責任。此外,如甲公司在與乙公司簽訂委託製作契約時,於契約內容內約定所交付之模具設計圖只能作為幫甲公司製作模具使用,不得用於其他目的,則甲公司也可以依據契約條款主張違約之賠償責任。

賴安國律師/專利師

巨群國際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