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嵌入embed」不屬著作權法之重製或公開傳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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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embed」不屬著作權法之重製或公開傳輸行為

甲架設有網站,其網站會自其他網站上選擇影片,後以嵌入播放方式,將影片提供予第三人觀賞,該等提供影片方式是否涉及著作權法上非法重製、公開傳輸?

著作權法所稱之「重製」、「公開傳輸」,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5款、第10款規定,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所謂「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僅先與陳明。

甲的網站運作,並未將自其他網站上選擇之影片下載至網站,第三人瀏覽甲的網站時,所觀賞之影片仍是連結至他人網站而來,故甲的網站並未為重複製作影片,非屬著作權法上所稱之重製行為。

又,關於藉由「嵌入 embed」功能將網站之影片呈現在自己之網站上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上「公開傳輸」一節,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民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智著字第 10200092090 號函文及民國 101 年 10 月05 日電子郵件字第 1011005 號等函文所揭示之「於網站上透過「嵌入」之功能連結至其他影音網站,若係採用網站間相互連結(超連結)之技術,並不涉及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故行為人於自設網站上嵌入 Y000000 之超連結網址與語法之文章,供他人得以點選超連結至 Y000000 網站上觀看他人之視聽著作物,不構成著作權法所規範之重製或公開傳輸行為。」、「至於連結網址分享給同好者聆聽一節,如藉由嵌入 embed」功能,將網站的音樂呈現在自己的網站上,及在技術面如係指藉由網站間連結之方式,由使用者點選後直接開啟該網站瀏覽、收聽,實質上並未將音樂內容重製在自己的網站的話,就不會涉及著作的重製及公開傳輸,不構成對著作權之侵害,但如知悉嵌入之內容或連結的網站內容屬於未經他人授權之非法檔案,仍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在其他網站上時,有可能成為他人(也就是上傳非法檔案的人)侵害著作權(公開傳輸權)之共犯或幫助犯。」等要旨,藉由「嵌入 embed」功能,將網站的影片呈現在自己的網站上,一般而言,並不會涉及著作之公開傳輸。

依此,甲在網站上以嵌入方式連結撥放他網站影片,原則上不涉及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

巨群國際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 賴安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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