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在加州–不能不預防的勞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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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在加州–不能不預防的勞資糾紛

美國,是台灣企業的主要出口國,到美國經商闖出一片天也是眾多實力堅強的企業夢寐以求的目標之一。這時候,有地緣關係與地利之便的加州,就成為眾多台商登陸美國的首選。不過,想要在加州營運公司,一定要遵守加州的法令。而堪稱全美最保護勞工的一州,許多外資企業甚至美國其他州的企業,到加州經營事業碰到勞資糾紛時,往往因不懂加州當地法律而吃上大虧。

加州的最低工資是每小時八美元以上,比聯邦法令所規定的每小時七點多美元還高,舊金山市的最低工資就超過十美元,位居全美之冠。一般而言,僱主必須要按員工的實際工作時間來支付薪資以及計算加班費,即使僱主採用的是月薪制,如果平均分配下來卻實質上沒有給員工最低工資,員工即使仍在職,還是可以向勞工局申訴,請求最低工資的差額與罰金(罰金金額將按實際遲延的日數乘以每日薪資來計算)。如果該員工是屬於責任制員工(Exempt),則沒有加班費的問題,不過責任制的員工是指管理階層的員工,如經理、行政主管、以及專業人員,而通常這些人都是要有管理兩個以上的全職一般員工,而不能僅從頭銜上作區分。

依照加州法,員工如果每天工作超過八小時,或者一個禮拜工作超過四十小時,超過的時間就有權向僱主請求加班費,加班費的計算是每小時薪資的1.5倍,但是如果該天加班超過四小時,這個部分的加班費就是以每小時兩倍的薪資來計算。同時,依照加州勞工法規定,員工每四個小時必須有十分鐘的休息時間,工作八個小時就必須給兩個十分鐘的休息時間。另外,員工在工作五個小時後,僱主必須最少給員工三十分鐘的吃飯時間,而且加州法律規定,員工在那三十分鐘的吃飯時間,是不可以從事任何工作,即便是接聽任何電話,如果僱主要求員工必須在辦公室內或隨時on call,員工可以主張那段時間是工作時間而要求僱主支付薪資。我們會建議僱主正視員工工作時間與薪資的問題,嚴格落實打卡的制度來追蹤工作時數,同時也審慎評估員工所謂『彈性上下班』的問題,以免事後難以證明。

就終止僱傭關係的部分,加州勞工法是採取所謂Employment at-will的原則,如果雙方沒有作任何工作期間長短的約定,那麼雙方都可以隨時終止僱傭關係。顧名思義,這項終止的行使可以是有理由或者沒有任何理由,但是如果真的要有任何理由,則不得為歧視或者任何可以讓人與不平等的對待作聯想的原因。除此之外,僱主更要注意該付給員工的薪資、加班費、代墊費、尚未使用的特休假等等,都要在員工離職時清償完畢,也要注意開支票給員工時,該支票不能跳票,否則還是會有罰金的課處。許多僱主經常忽視員工僱傭關係終止的問題,而事後被員工提起不當解雇的訴訟,而加州法律對於僱主課予的義務也比員工還高,通常伴隨著是舉證責任的問題。因此,我們會建議僱主在解雇員工時,最好事前能夠跟員工溝通相關的工作表現問題,留下書面證據,最後在決定解雇員工時,也要作解雇面談(exit interview),確認彼此間是否會有任何潛在的訴訟危機,並且可以透過支付一定金額的資遣費(severance)的方式,來換取員工同意簽署免責書的條件。

加州勞資糾紛,輕者在勞工局賠錢了事;重者員工不願善罷甘休,繼續到加州法院訴請精神損害、違約、以及懲罰性違約金等等,一個幾百塊幾千塊美元的糾紛,演變到後來可能是上萬甚至十幾萬的賠償金額,更遑論處理案件所需花費的律師費、僱主被法院命令往返加州台灣之間的交通費、以及敗訴的話對方的律師費等等。因此,在決定進軍加州開拓事業之際,諮詢並選任一個有專業及實際處理過類似勞資糾紛案件的律師,是很重要的。

作者:王良輔(高登律師) 德律國際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 美國律師/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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