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旅遊能否買當地影音光碟回國觀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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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旅遊能否買當地影音光碟回國觀賞

小佑於暑假期間前往美國旅遊,在當地書店發現喜愛的影集光碟,想買回台灣看,但又聽說這樣會違反著作權法,請問小佑是否能購買喜歡之光碟回國?

關於從國外購入商品是否會侵害智慧財產權的議題,涉及到是否容許真品平行輸入的問題,依我國智慧財產法相關法規及實務見解,真品平行輸入是否違法,會因不同的智慧財產權而有差別,就商標權而言,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2444號判決認為:「真正商品之平行輸入,其品質與我國商標使用權人行銷之同一商品相若,且無引起消費者混同、誤認、欺矇之虞者,對我國商標使用權人之營業商譽及消費者之利益均無損害,並可防止我國商標使用權人獨占國內市場,控制商品價格,因而促進價格之競爭,使消費者購買同一商品有選擇之餘地,享受自由競爭之利益,於商標法之目的並不違背,在此範圍內應認為不構成侵害商標使用權。」,依此,司法實務上普遍認為真正商品之平行輸入並不違反商標法。

又,關於專利法部分,民國100年11月29日修正前之專利法第5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品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物品者,不為專利權效力所及,上述製造、販賣不以國內為限。惟,同條第2項後段又規定第6款得為販賣之區域,由法院依事實認定之,究竟是容許從國外為專利物品之真品平行輸入發生疑義。為杜絕爭議,民國100年11月29日修正專利法時,已刪除前述第2向後段規定,明確採國際耗盡原則,容許真品平行輸入。

至於,影音光碟主要涉及的著作權部分,我國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因此,在國外所購買之作權商品,即便在當地有合法之授權,若未經過國內的著作權人的同意而輸入,還是被「視為」侵害著作權,亦即,著作權法原則上並不允許真品平行輸入。然而,如果全面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的話,可能造成許多不便之處,因此,著作權法便設有例外規定,其中,關於出國旅遊時所購買的影音光碟,可以適用第87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被認為未侵害著作權,至於所謂的「一定數量」,依據主管機關之公告,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而輸入著作重製物者,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

依上所述,本案小佑在美國看到喜歡的影音光碟,可以購買一套帶回台灣自己看,但不能購買超過一套,才不會有違反著作權法的疑慮。

巨群國際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 賴安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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