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蛙下蛋」之圖形與文字構成近似商標

首頁 / 律師專欄
「青蛙下蛋」之圖形與文字構成近似商標分類圖片
「青蛙下蛋」之圖形與文字構成近似商標

甲於民國91年間以「巫記青蛙下蛋」文字圖樣申請獲准商標註冊,嗣後,乙主張甲申請註冊之「巫記青蛙下蛋」文字與其先申請註冊之「青蛙下蛋」圖形為相同近似商標圖樣,又均指定類似之小吃服務,依商標法規定應予撤銷。

甲之商標                         乙之商標

 依據商標法規定,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本案例事實中,甲及乙之商標係指定使用於相同類似之小吃服務務,故判斷是否甲之商標是否應予撤銷之爭點即在於「巫記青蛙下蛋文字」與「青蛙下蛋圖形」是否構成近似,而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對於此一「文字」、「圖形」是否得構成近似商標圖樣之爭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採肯定見解,認為本案例中甲之「巫記青蛙下蛋文字」商標與乙之「青蛙下蛋圖形」商標為近似圖樣,而此一見解亦獲智慧財產法院支持,並於其判決中揭示:「…系爭商標乃係將「巫記青蛙下蛋」等文字以鏤空方式呈現,意即僅呈現文字外部線條,而內部則為空心…則係以青蛙之圖形,下方佐以數十個大小不等之圓圈所構成。就外觀而言,系爭商標係以文字直接表達「青蛙下蛋」,而在「青蛙下蛋」文字之前所加諸之「巫記」文字,應係表達「巫」或「巫」家姓之意,故整體而言,系爭商標所表達者乃「巫家人的青蛙下蛋」。反觀據以評定商標因係單純以圖畫構成,未有任何文字,因此望圖生義之結果,據以評定商標得被解釋為「青蛙下蛋」,至於究係何家或何者之產品,無法單從圖形得知。然不論系爭商標抑或據以評定商標,一採明示,一採暗示,給予消費者之寓目印象均與「青蛙下蛋」有關,此應無何疑義。是以,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商標二者外觀雖然不同,亦不近似,然就二者所表彰之意義而言,仍應認為構成近似,且其近似程度不低。」(101年度行商訴字第43號行政判決)


 綜上,依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行商訴字第43號行政判決之見解,本件甲之「巫記青蛙下蛋」文字商標,因與乙之「青蛙下蛋圖形」商標近似,赴指定使用於類似商品服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應撤銷註冊。

巨群國際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 賴安國律師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