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委託他人拍攝型錄照片,應注意約定著作權歸屬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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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委託他人拍攝型錄照片,應注意約定著作權歸屬事宜


甲公司為腳踏車廠商,某日乙20萬元報酬委託攝影師乙為其拍攝宣傳照片,並用以印製型錄,後同為腳踏車廠商之丙公司因該照片之意念、選角、取景均甚佳,乃抄襲使用該組照片另印製型錄,並用於銷售自己之商品。甲公司發現後憤怒不已,並擬對丙公司提出訴訟。試問,甲公司得否向丙提出訴訟,主張侵害著作財產權?
事業於委託外部攝影師拍攝照片時,兩者間會成立一勞務提供契約,亦即,由委託之事業支付報酬,攝影師提供照片拍攝相關勞務之約定。而就有關此種出資委託他人拍攝照片,相關之著作財產權應歸屬何人之問題,著作權法第12條係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第1項)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第2項)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第3項)」。亦即,如雙方就著作權歸屬事宜有約定,則依約定,如未有約定,則以受聘拍攝者為著作人。

對於較有經驗之廠商而言,在出資委託他人拍攝照片時,除了與攝影師約定報酬及工作事項外,也多會在契約內就著作權之歸屬為約定。而對於出資人最有利者,應是與攝影師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如此一來,攝影師所拍攝之照片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均由出資人享有。其次,則是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於出資人,同時約定攝影師對於委託廠商不行使著作人格權。而不論是直接約定以出資人著作人或僅約定由出資人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情況,因著作財產權係歸屬為出資人所有,故當發現有人抄襲使用照片時,出資之廠商即能以著作財產權人身份主張權利。

然而,亦會一些經驗較不足之廠商,於委託外部攝影師拍照時,疏忽而未與攝影師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事宜,在此種情況下,因雙方對於著作權歸屬並無特別約定,依前述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係由拍攝之攝影師取得著作財產權,而出資廠商既然不是著作財產權人,當然也就無從主張權利。亦即,如果本案之甲公司當初並未與乙公司就著作財產權歸屬為約定,則當如本案之情況發生時,即便其為是花錢拍攝之廠商,亦無法對抄襲型錄之丙廠商主張侵害著作財產。本文為律師投稿文章賴安國律師/巨群國際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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