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文組合之商標應整體使用以免遭廢止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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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文組合之商標應整體使用以免遭廢止註冊


甲於民國95年申請註冊中文、英文組合之「YAmorly 亞魔莉」商標,經智慧局於96年核准註冊後,只以英文之「YAmorly」部分使用於商品上,而從未使用中文「亞魔莉」部分,民國100年間,乙乃向智慧局主張甲三年未使用「YAmorly 亞魔莉」商標,應廢止註冊之。
商標權註冊之意義在於持續性的使用,在採取商標使用主義的國家,商標使用乃為取得商標權之事實要件,而採取註冊主義之國家,則多以商標註冊後,於一定期間內未使用或停止使用,構成商標權消滅之事由。為了促使商標權人持續合法使用商標,我國商標法第57條第2款規定商標註冊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

所謂商標使用,一般須符合以下二要件,(1)使用人主觀上必須為行銷目的而使用商標,(2)其使用在客觀上必須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它是商標。至於使用之方式,依據商標法第5條規定,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或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等均屬之,且亦可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

但,應注意的是,商標實際使用之圖樣應與原註冊圖樣一致,部分使用、變換使用等與原商標圖樣喪失同一性之使用,可能會被認定為未使用。依據最高行政法院75年判字第575號判決:「商標係為表彰自己之商品,且為保障消費者之利益而設,故商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必需整體使用,俾消費者易於辨認,不致有誤認之情事發生,原告既非以系爭商標用於外銷商品,而僅使用商標外文部分,自非使用系爭商標,則原告持所檢送之上述衣服商品實物及銷貨統一發票摘要欄之記載,主張其有使用系爭商標云云,委無可取。」,亦即,就中、英文字組合之商標圖樣,若僅使用英文部分而未使用中文部分,則會被認定為未使用。

依此,在本案例中,因商標權人甲所使用者僅為「YAmorly」部分,而未就申請之圖樣為整體使用,故將會被認定為未使用「YAmorly 亞魔莉」,而被廢止註冊。 本文為律師投稿文章賴安國律師/巨群國際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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