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後之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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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後之運用


在此資訊快速流通的社會,民眾在運用個人資料、享受輕鬆掌握便利生活的同時,也擔心相關資訊會被不當蒐集、利用甚至洩漏、銷售;然而,原於1995 年公布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即現行個資法),不但規範之主體(僅規定8大行業及經指定之非公務機關)及客體(未保護特種資料及其他間接可識別之個人資料)有限,亦早已無法因應日新月異之利用行為,故經過多年努力及多次朝野協商,《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終於在2010年4月三讀通過,並於5月26日經總統公布。   

三讀通過之《個人資料保護法》(即新版個資法),除了審議期間,曾產生間接蒐集個人資料,「告知資料來源」之條款,是否限制新聞自由之爭議外(第9條第5款後來將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之部份排除告知);法案中將個人資料保護的範圍擴及所有領域、加重民事及刑事的責任或對負責人科處同一額度之罰鍰等規定,雖然具有正面之宣示意義,但對於從事相關業務的企業、甚至個人而言,也可能產生了不斐之法規遵循成本,實應及早加以因應。 全文請詳見 律師投稿文章--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後之運用本文非經本人同意請勿轉載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明沂律師事務所 簡榮宗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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