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聘僱契約中競業禁止條款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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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聘僱契約中競業禁止條款法律問題


某甲受雇於乙科技公司擔任維修客服工程師職務,其工作內容是維修公司銷售的「S測試機器」。乙公司為維護公司技術資訊,防止競爭對手惡意挖角,遂在雙方勞動契約中明文約定:「甲方離職後2年內不得自營、受僱或從事與乙公司營業項目相同或類似之行業,若有違反應賠償乙公司相當於離職當月全月份工資10倍之懲罰性違約金。」嗣後,某甲因故申請自動離職後,不久,旋即到銷售相同機器的丙公司擔任維修工程師。乙公司得知消息之後,以某甲離職2年內負有競業禁止義務為由,訴請某甲亞軍賠償違約金。請問:
(一)本例工程師某甲該如何處理?
(二)有沒有可以給某甲可行的法律建議? 全文請詳見 律師投稿文章--論聘僱契約中競業禁止條款法律問題本文非經本人同意請勿轉載連大法律事務所 連世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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