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受雇於乙科技公司擔任維修客服工程師職務,其工作內容是維修公司銷售的「S測試機器」。乙公司為維護公司技術資訊,防止競爭對手惡意挖角,遂在雙方勞動契約中明文約定:「甲方離職後2年內不得自營、受僱或從事與乙公司營業項目相同或類似之行業,若有違反應賠償乙公司相當於離職當月全月份工資10倍之懲罰性違約金。」嗣後,某甲因故申請自動離職後,不久,旋即到銷售相同機器的丙公司擔任維修工程師。乙公司得知消息之後,以某甲離職2年內負有競業禁止義務為由,訴請某甲亞軍賠償違約金。請問:
(一)本例工程師某甲該如何處理?
(二)有沒有可以給某甲可行的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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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聘僱契約中競業禁止條款法律問題
18 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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