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員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是指為保護企業營業秘密及其他合法利益,限制其員工於離職後一段時間,不得在一定之區域從事與原僱主相同或類似之工作。經雙方同意簽訂之契約稱之競業禁止契約。
企業之經營輒因企業主(包括獨資、合夥、公司)之用心、創新,創造出營業秘密,如某小吃店之特別醬汁,或貿易公司往來客戶(包括供應商、下游廠商)資料及報價,此等秘密(註 ,大陸稱商業秘密)或法律上合法之利益不容員工於僱傭關係存續期間或終止後洩漏或咨意與原企業主作不正當競爭或汲取不正利益,乃有競業禁止規定(註 及註二之一),此外據中國大陸統計營業秘密之洩漏,其中74%係出自員工,因此離職員工競業禁止確有其必要。全文請詳見律師投稿文章 --員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本文章非經本人同意請勿轉載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美棋商務財稅法律事務所 羅美棋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