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的競爭就是專利的競爭,各國廠商們為了排擠其他競爭者,以達獨占市場,獲取高利之目的,常用專利或商標來嚇阻他人。這時被控侵權者必須立即正確反應,否則真的就被擠出市場了。
常有廠商在德國參展被控侵權時,先採取不理會的態度,以為警告信只是來嚇唬一下而已。一方面是不了解司法程序,另一方面是覺得律師費太貴,捨不得花,抱著告了再說的心理。因之大多拖了很久,等到警告信的期限快到了,愈想愈不對勁時,才委託律師辦理。這時常因沒有足夠的時間來收集資料及證據,以致於無法做最有效的辯護而吃了虧。另一種情形是,有些傳統產業的廠商,不管對方有理或無理,也不管自己的產品有沒有侵權,只因為怕打官司,就乖乖地簽了對方準備好的和解書,收拾了自己的產品並保證今後不再出售,同時也繳了一筆罰金。如此花了一大筆費用來德國參展,結果是白來了,更重要的是白白地斷送了商機。
綜觀上述兩種情形發生的主要原因,乃在於企業業主或其重要幹部,本身沒有具備最基本的專利常識,以致於任人宰割。其實要擁有基本的專利常識並不難,只要學會看懂權利要求書即可。專利的權利要求書大多寫得簡單扼要。只要是同行,對於專利權利要求書、以及說明書上所用的專業術語,大多能看得懂。假若能在自己產品的特點與對方產品的特徵,作一比較,看看自己的產品特徵是否落入對方權利要求書內所提到的技術特徵之範圍內。經分析後,假若發現自己的產品可能侵犯到此專利,則在對方發出警告信後、向法院提告之前,設法達成協議,則可省下昂貴的訴訟費用。或是在簽和解書前,弄清楚到底自己的產品有沒有侵權?即使有,到底侵犯之程度如何?如此知己知彼,不管庭內訴訟或庭外和解,才能做出最正確的決定,替公司爭取到最大的利益。
以目前的情況來看,許多國內廠商在德國遇到被告侵權時,常常推說不知情,不知對方擁有專利。以為這樣可以獲得無罪。殊不知德國的法律,將一般消費者與生意人(Kaufmann),做了明顯的區別。
一般消費者在許多情形之下,確實是不知無罪。然而生意人則不同,不知仍然有罪。在德國,生意人是由商業法(Handelsgesetz)來規範,而不是用民法(BGB)。例如某人掛上德國分公司總經理的頭銜,法律上就認為,該總經理應該具備所有與商業有關之法律知識。因此在德國碰到侵權糾紛時,推說不知情,是不被法院所接受的。也因此歐洲各大跨國公司,內部均設有專門查詢專利及商標之人員。負責查詢新產品是否會侵犯到他人的專利或商標,以便事先做出相關的防範措施,避開可能發生的侵權訴訟。然而國內企業,大多不重視事先防範措施,且低估了歐洲人訴訟到底的個性。因此每次來德國參展,總是有人被告侵權。
要有效處理侵權糾紛,最根本的辦法是,研發及業務主管本身要具備有基本的專利常識,以利判斷公司之產品是否侵權。國內有許多研究所,為企業主管開辦了MBA之類的碩士班。但大多忽視了高科技產品的專利對於企業之重要性,以致於高級主管每遇專利糾紛時,只能草草應付,致使公司須付出相當龐大的代價。因此,國內企管的碩士班,應加開一門專利基本知識之課程,以利公司主管遇到侵權糾紛時,能夠正確了解其原由,也才能了解專利律師在說什麼,然後再做出對公司最有利之決定。
在實務操作上,有些企業與國內或國外的專利事務所簽定有長年咨詢合同,費用不高,可隨時諮詢提供意見。此乃不失為避免專利糾紛之有效方法之一。花點小錢、但替公司省了大錢。 本文轉載於【2009-08-03/經濟日報/D3版/稅務法務】作者 華裔德國專利律師 經濟日報 劉幸忠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