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雖然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公司進行分割、合併或收購時,能享有租稅優惠,並得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申請行政院開發基金專案融資。但在企業併購過程中仍可能會面臨經營風險、溢付風險及財務風險,而要避免企業併購過程中所可能發生的各種風險,除了要慎選標的、擬定良好的併購策略外,最重要者,乃是對於標的公司的查核,其中之法律審查為一重要環節。
在法律審查中,律師需審查者主要為公司章程、公司證照、.股東會及董事會會議記錄、公司年報、與主管機關往來的公文、公司相關營運規定、勞資關係文件、重大合約、動產之所有權及他項權利、智慧財產權文件、環境保護資料及訴訟資料等,而前揭資料也有賴被查核公司的配合與提供,也因此,在實務上多會另外請被查核公司出具聲明書,以輔助查核之正確性。而在實際的查核中,尚須與被查核公司的相關主管面談(通常為財務主管與法務主管),以進一步瞭解公司狀況,並就查核文件時所發現的疑義與該等主管人員釐清,以避免將來的法律風險。
另外,就公司併購的案例而言,被併購者的資產價值及市場地位,往往是促使買方決定是否進行併購的重要因素,在一些科技產業,智慧財產權已經成為企業資產的核心,而企業所擁有(或欠缺)智慧財產權的狀況,也成為進入市場或擴大市場的關鍵。因此,智慧財產權的審查,自然也成為進行併購時著重的目標,因此在法律查核中,需瞭被查核公司所擁有之智慧財產權權利範圍,並評估可能或已經產生的訴訟風險對於整個併購案之影響,所以對於該等爭訟及潛在爭訟之相關資料之查核也極為重要。也因為智慧財產權有可能和被查核公司員工或有體財產結合在一起,故在併購時也必須先審查智慧財產權是否可能因併購而隨同移轉,而發揮原有的效用,也是需注意之處。
在企業併購的查核時程上,首需確定換股比例基準日與合併基準日,並擬定合併契約,且相關人員並需簽妥保密合約,並訂定各項實際查核的時程,以掌握整個併購過程的進度。而對於換股比例,則需另請獨立專家出具出具換股比例之合理性意見書。當然最重要的,則是存續公司與消滅公司分別召開董事會與股東會以決定並通過併購案,不過此在非對稱式合併時,則會有一些不同的規定。所謂「非對稱式合併」制度,乃是一種「以大吃小」的情況,其乃是為了降低公司合併或解散的股東會決議門檻而創設的合併模式。亦即當存續公司以發行新股的方式,作為購買消滅公司股權的對價時,如發行的新股未超過存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0%者,因為合併雙方的股權持有比率不相當,稱為「非對稱式合併」。因為存續公司發行新股的數量很小,對存續公司股東的影響也很小,因此,企業併購法規定,只要做成合併契約,經存續公司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通過即可,也不須股東會同意。不過,為了避免存續公司以前述「非對稱式合併」進行購併時,影響公司股東的權益,因此,企業併購法也有但書規定,如果被合併後消滅的公司,資產有不足抵償債務之虞時,仍應經存續公司股東會決議,才可以被合併。這項規定,可以避免大股東以併購方式,收購虧損企業,達到淘空公司資產的目的。
最後,在承銷商進行撰寫合併案件查核暨評估報告並取得證券交易所之意見函後,即可向證期局申報合併發行新股。不過需注意的是,若合併案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1條之標準,則需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事業結合許可案。 本文非經本人同意不得轉載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創建國際法律事務所 蔚中傑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