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決策的法律風險管理―談董事經營責任與經營判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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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決策的法律風險管理―談董事經營責任與經營判斷原則


董事對公司負有忠實注意義務。如果董事出於善意,為公司最大利益,盡力做出合理的商業決策,且該決策與自己無利益衝突、或決策過程並無草率或濫用等不當情形時,法律推定董事已經忠實的履行經營責任。因此在充滿多變的經營環境,穩健的經營者宜事前做好商業決策的法律規劃,以避免事後發生商業決策違背法律的窘境。

董事對公司負有忠實注意義務

公司法規定,企業經營者或董事,對於公司負有忠實與注意義務(fiduciary liability)。經營者違反此等義務致公司受有損害,應負賠償責任(經營責任)。但是,新修正公司法以及司法實務對於忠實與注意義務的內涵,董事應如何遵守卻未規定。為此特別介紹美國法制上的經營判斷原則,供企業經營者做為參考依據。

經營判斷原則內涵與效果

美國法制對於經營者是否違反忠實與注意義務,採取「經營判斷原則」(business judgment rule)加以判斷。所謂「經營判斷原則」指,法律推定企業的經營者(包括董事)在做經營決策時,已經盡合理的事前分析與研判,並基於善意與誠信,做出對公司最有利的決定。換言之,經營判斷原則的內涵包括(1)涉及經營決策;(2)經營者或董事對該經營決策並無直接利害關係與獨立性;(3)事前已盡合理的注意與誠信;(4)並無濫用裁量權(包括浪費、異常交易、逾越權限、違法行為等情事)。除非,原告能反證證明上述的推定不正確,否則,該經營決策,法院應予尊重,不事後介入干涉。反之,如果原告反證證明上述的推定不正確時,董事負有證明其經營決策符合「公平性」的責任。

經營判斷原則與企業經營環境

經營判斷原則機制的設計,在於交易制度承認企業經營有許多無法預知的風險,為鼓勵具有創業家精神的經營者,勇於任事與創新,而不必負擔經營以外的不必要的責任。同時,經營決策適當與否,經營者比他人(包括法院)更適合擔任判斷的角色,因此,除非有利益衝突、濫用裁量權或其他重大過失或惡意等情況,法院應尊重企業自治,不宜直接事後審查特定經營決策是否不當。另一方面,董事對公司負有忠實與注意的義務,對於明顯不當的經營決策,經營判斷原則提供法院介入的機制,以及發生舉證責任轉換的效果,而由董事負責證明其經營決策具有公平性的責任,殆於舉證者,應對股東負起經營責任,以確保股東的權利。

結論

經營決策的考量,經緯萬端,縱使高明的經營者也難保決策錯誤。因此,董事符合經營判斷原則的經營決策,縱有不當或錯誤,基於鼓勵創業精神與創新,同時尊重企業自治的精神,法律原則上應予尊重與保障,以避免不必要的干擾,而破壞整體企業經營環境。

進階個案討論
某知名信託公司甲與客戶乙間,簽訂金錢信託契約。根據該信託契約,受託人甲向知名證券公司丙開立證券帳戶,進行有價證券買賣。半年後,證券市場急遽重挫,乙的證券戶頭出現鉅額虧損。丙公司代表董事丁為留住客戶乙,以維持長遠關係,決定以公司的資金填補乙的損失。丙公司股東戊認為填補客戶損失的行為係違反董事忠實與注意義務,主張代表董事丁應負擔賠償責任。

(1)丙公司代表董事丁決策過程是否違反注意與誠信義務?理由為何?

(2)丙證券公司僅對特定客戶予以補償,而非所有投資客戶公平補償,是否影響投資大眾對證券公司之公正中立的角色,進而影響證券交易市場機制? 本文非經本人同意不得轉載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創越法律事務所 林忠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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