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已得政府核發之設立登記,為何還會違法?企業負責人應注意公司名稱有無與他人所註冊之商標相同,以避免侵害他人之商標權!
近來經常接獲已成立數年之公司名稱與他人所申請註冊之商標相同,而被商標所有人發函要求變更招牌及損害賠償之案例,急忙前來詢問法律事宜,其實在友人開店之初,筆者特此提醒新成立之公司,新公司成立時其應申請商標保障自身權益,以避免日後之法律糾紛。
為何經政府審查通過之公司名稱,會有觸犯商標法之問題呢?其實主要的原因是公司設立登記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商業司及直轄市政府,而商標登記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二者管轄機關不同。公司設立登記時,主管機關僅審查所欲使用之公司名稱,有無其他已設立之公司名稱相同而已,至於公司名稱有無與其他已申請之商標相同或近似,相同或近似之結果,有無可能侵害他人之商標權,則不在公司設立之主管機關審查之範圍。
至於公司名稱之一部分,與他人已申請註冊之商標相同或類似,是否即侵害他人之商標,則不可一概而論。此需視公司設立與商標申請時間先後、他人商標登記之範圍、公司申請時是否已明知他人商標登記之存在、他人商標是著名商標或一般商標、以及結果有無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或致商品或服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此涉及高度專業之判斷,若發生爭議,宜洽專業人士協助解決。
簡言之,即是公司之名稱,雖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並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然仍有可能侵害到他人之商標權,企業經營者實不可不慎。因為侵害之結果有可能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及需負相關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為避免上開情況之產生,最好著手查詢目前之公司名稱,與他人所註冊之商標或服務商標,有無相同或類似,並就公司所生產之產品或提供之服務申請商標註冊,來保護自己。一方面自己販賣之產品或所提供之服務,受到商標法之保障,避免他人之侵權,另一方面公司名稱亦能安心使用,避免日後面臨法律糾紛之困擾,實屬一舉二得。
還有,在販賣別人的商品時,亦應該向有合法權利製造或販售該商品之商家進貨,以免購入侵害他人商標、專利及著作權之商品,而違反商標法、專利法及著作權法,企業經營者應該小心注意。 未經本人同意請勿轉載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謙亨法律事務所 徐維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