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中小企業獨立發明人受限於其資源,常難以妥善處理專利權申請所面臨的許多規定。以下特別提出幾項對專利權常見的誤解,需要特別注意。
專利法除純粹保護外觀設計之新式樣外,有發明和新型兩種。新型年限為10年,申請後經形式審查約6個月左右即核發專利證書,其專利權較不穩固,適合技術層次較低而產品生命週期較短之創新。發明年限為20年,需經審體審查通過方核發證書,約需1至2年以上,其專利權相對較穩固,適合技術層次較高而重要之創新。發明人應斟酌產品特性及需求選擇適合之保護。另智財局於今年起試行1年之「發明專利加速審查」,只要在國外已獲准發明專利,可申請加速審查,約 6個月就能審查完畢。
坊間許多產品常於宣傳上聲稱取得世界專利,甚至標記有世界專利號碼,然而專利權之保護實為屬地主義,原則上發明人必須分別向各國提出申請並取得專利權,方能於該國享有專利法之保護。雖有一些國際性的專利合作,惟目前並無所謂的世界專利。
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實施該專利之權利,然而專利權人自己是否能實施該專利,仍需注意該專利權之內容是否是以他人專利內容為基礎所進行之改良,或稱為再發明,則實施此專利時無可避免地會使用到他人之專利,需要取得前專利權人之授權。
在專利申請前,最重要就是申請日之取得。倘在專利申請前即將新產品公開甚至販售,會造成新穎性喪失。主張國際優先權者需特別注意4個月的補送文件期間,否則會影響可專利性。於專利權核准後,更要特別注意繳費領證及繳交年費之期限,未依限繳納領證費者專利權自始不存在,屆期未繳納年費者於屆期之次日起消滅。倘因違反期限規定而致專利權受損或消滅,十分可惜。
因智財法院成立與智財案件審理法之規定,法官在侵權訴訟中需在技術審查官之協助下,就專利權之有效性與侵害認定自為判斷,外部鑑定機構之重要性將降低,法律面與技術面的溝通與整合將益形重要,尤需研發人員與法律人員合作,才能達到保護創新的目的。 本文同時刊登於【2009-02-01/工商時報/C8/企業服務】高瑞德/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