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企業界對美國的專利制度以及訴訟制度都有相當深度的了解,也因此能夠踴躍地到美國申請專利,遇上侵權訴訟亦能從容應付。反之,對於歐洲或德國的專利制度與侵權訴訟大多不甚了解,也因此望之卻步。尤其是想開發歐洲市場,卻被競爭者以侵權嚇回,白白坐失商機。
今以德國為例,將其侵權訴訟之制度與程序,簡介如下,供國內業者參考。
訴訟制度
德國的訴訟制度原則上與國內一樣,採三審定讞制度。然而由於智慧財產的訴訟有別於一般的民事訴訟,有專業技術知識,乃由聯邦法務部指定各邦內某(數)個邦法院(Landgericht)負責審理侵權訴訟。專利或商標的侵權訴訟第一審由這些邦法院受理。上訴受理法院為高等邦法院 (Oberlandgericht),最後一審則為聯邦的最高法院(Bundesgerichtshof)。
侵權訴訟,被告侵權者常反告該專利或商標無效,以作為防禦的唯一武器。此時審理侵權的邦法院通常會將案子擱下,移送到聯邦專利法院(Bundespatentgericht)先審理無效訴訟。待無效訴訟定案後,再繼續審理侵權訴訟。無效訴訟則採二審制度,對聯邦專利法院的判決不服者,可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大多作為今後的判例。
歐盟侵權訴訟 可在會員國內任選審理法院
歐盟成立之目的,乃欲將歐盟視同一個國家。雖然各會員國各自主權獨立,各有自已的司法制度。 然而各會員國的法律制度,一直在修改,目標一直朝向一致化。尤其是專利法、商標法以及侵權的訴訟程序,可以說在各會員國內已是大同小異。歐盟受理法院及強制執行法(EuGVVO)更明白規定,當侵權事件發生在數個會員國內時,侵權訴訟的當事者,可在該數個會員國內任選其一法院來審理。
筆者曾參與一件專利無效訴訟,告方是義大利一家整廠麵粉機械設備製造廠,被告方是瑞士一家同業製造廠。筆者曾問義大利的專利律師為何不在義大利或瑞士進行訴訟?他開笑地說,如果我拿義大利的判決書到對方要求賠償,對方很可能對我笑一笑,然後就把義大利的判決書撕掉。因為義大利(專利)法院的判決,很難令對方信服。反之,德國的專利審理是全歐洲公認最仔細、也最令人信服的,因此他們決定在德國進行無效訴訟。
至於歐洲專利之取得與執行各分為兩個不同階段,歐洲專利局只負責審理歐洲專利的申請,直至頒發歐洲專利為止。在頒發歐洲專利之前,歐洲專利局會預先公告擬頒發該專利,公告後九個月內有人提出異議(opposition), 則進入異議程序,此時仍由歐洲專利局繼續審理。假若專利獲得頒發,申請人可在所申請之會員國內執行他的專利權。自此以後,審理此歐盟專利的單位則換成了各會員國之專利機關。無論侵權訴訟或無效訴訟,原則上均在糾紛之發生地,由各會員國各自審理。例外之情形即如上面所述,當事人可在會員國當中任選一國法院來審理。
訴訟費用有上限並禁止勝訴分紅
德國屬社會主義國家,各項立法都會考慮到整個社會的公平性。不論是強者或是弱者,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為了避免富人欺壓窮人,在訴訟費用方面(法院及律師費用)都由國家來規範。避免小蝦米打不起官司,在律師費方面立了律師收費法(Rechtsanwaltverguetungsgesetz),各項收費均不得超越此法規定。因此律師費會有個上限,其金額大小以訴訟額 (Streitwert)而定。所以不會發生當事人所擔心的,像在美國打官司的無底洞。
德國律師法更規定,律師不得與當事人議定勝訴分紅,以確保律師遵守職業道德,就事論事,而不至於為利所趨,有所為亦有所不為。違者可吊銷律師執照。因此在德國不必怕小蝦米敵不過大鯨魚,只要合法且有理, 甚至小蝦米也可以吃掉大鯨魚。 本文同時刊登於【2008-09-08/經濟日報/A13版/稅務法務】劉幸忠/華裔德國專利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