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我國專利訴訟的正當程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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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我國專利訴訟的正當程序(二)


我國智慧財產法院在七月一日上路,智財法官在審理專利訴訟時,可向全世界專利侵權訴訟經驗最豐富之美國馬克曼審理程序(Markma n Hearing)取經,本文茲簡介其審理之作法,供我國智財法院及業界參酌。
關於專利侵權核心爭議之專利申請範圍(claim)的解釋,向來極具高度技術及複雜性,美國最高法院在1996年之Markman v Westview Instruments案例中,明白宣示其為法官所應進行之法律事項,而不屬於陪審團所進行的事實考量。

在美國專利訴訟,當一造請求陪審團審理時,法院必須先就專利術語在審判前作成裁決,當兩造就專利術語之定義與範圍有爭執無法協議時,即必須適用馬克曼聽證程序解決,其重要性在於該類爭執涉及專利侵權是否成立,但馬克曼程序與專利之有效性與否無關,係決定專利是否侵權之關鍵。

當事人雖得申請馬克曼聽證,但是否召開全由法官裁決,claim之解讀,依該程序係屬文字與詞句之定義(definition)解釋判斷,蓋原告專利權人既認為侵權,則其前提當然是解析claim後,認為被告產品之技術特徵如元件、成分、步驟或其結合關係構成侵害。因此,c laim中那些是被告用到部分,原告將該字詞定義後,即顯示出爭議所在,故原告應先就系爭專利claim文字內涵,提出定義解釋,再由被告表示其對claim定義之解釋後,進行雙方攻防。

以上步驟即為馬克曼審理程序之下,所進行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 claim construction),藉以決定claim之文義範疇,就專利範圍內之有爭執之用語文義,由兩造以表格載明並附上各自之解釋及依據,以書面對他造提出疑問及解釋,多數情況下,法院會讓兩造專家證人,就本案有關的技術事項當庭進行聽證;而美國承辦專利侵權訴訟之聯邦地院法官,可諮詢受專業訓練之special master關於技術方面之意見。

馬克曼程序其實是一小型審理庭,有起始與終結辯論,短則數小時或一、二天,長可進行至一週以上不等,通常Markman Hearing程序終結,法官對兩造有爭執之文字定義會裁決,該裁決係interlocuto ry decision,不得立即上訴,當事人大概即知其在訴訟中是否占上風,而可能造成雙方和解、或是觸動有利之一造申請有利於己之簡易判決。

簡言之,馬克曼聽證會是就技術之認定,其後再進行審判程序(tr ial),對兩造專家證人就其於claim comparison中陳述之內容,由律師行交互詰問。此時基於全要件原則在文義侵害、均等原則、逆均等論、禁反言等原則,認定是否構成專利侵害。

基本上,法官全程「沉浸」在上述第一段申請專利範圍解釋程序、與第二段專利侵害辯論程序運作之「滄海」後,當然應可作出擲地有聲之優異專利侵權判決。本文同時刊登於【2008-07-08/工商時報/A19/稅務法務】陳家駿/WHGC環球科技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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