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智慧財產法院已於7月1日上路,這是繼民國88年政府將所有智財權相關行政業務,成立智慧財產局統籌管理後,進一步將智財權相關司法業務,劃歸智慧財產法院管理(但刑事偵查階段及地院審判除外),堪稱一劃時代里程碑。
過去我國在審理專利訴訟時,法官常會將核心議題,也就是被告侵權產品是否落入原告專利申請範圍(claim),發交司法院所核准的60 多家鑑定機構進行技術鑑定,以決定是否侵權,當鑑定結果認為落入範圍,法官常傾向對原告為有利的判決。
法官掌握是否侵權的核心爭議,不應單方面倚重鑑定報告書面文件,必須有更深入的審理,建立縝密的正當程序,才符合智財法院應當有的優異審判品質。
而建構正當程序正義,應當是由兩造就鑑定報告的內容提出攻防,由法官全程聆審。這中間必須要有撰寫該鑑定報告作者出庭,接受兩造詰問,然後由法官定奪,此時法官才可深入了解是否侵權,否則單憑一紙鑑定報告定輸贏,審理方法太過機械僵硬,勢必犧牲實質正義!
同樣地,智慧財產權審理法雖有技術審查官配置,法官也不應完全依賴技審官意見,在審理專利訴訟時,應就是否侵權的重要議題,直接由兩造提出攻防,也就是原被告皆可委請其技術專家參與訴訟,向法官解釋及說明為何落入或不落入專利範圍,再由法官行技術及法律判斷。
基本上,可參考美國專利侵權訴訟行之經年的馬克曼審理程序(Ma rkman Hearing),了解審理過程的遊戲規則,才能由他山之石取得借鏡。
由於專利事關技術,訴訟時針對專家證人的專業技術分析鑑定特別重要,因專利訴訟爭的就是專利中字句表達權利範圍及意義,此即由馬克曼審理程序來決定專利申請範圍的解釋(claim construction),審理雙方技術的真正爭執點。
但馬克曼非強制性,是否召開全由美國法官裁決,通常在發現(d iscovery)事實調查程序終結前,可傳喚證人及專家證言。
美國法官會向受過專業訓練的精通專家,諮詢技術意見,馬克曼審理聽證程序終結時,當事人大概就知道自己及對手優劣點,以及在訴訟中是否具勝算。
因此,智財案件審理重點應在兩造攻防,智財法官應有擔當來決定專利判讀與解釋,技審官則可基於類似精通專家的地位提供協助,樹立我國專利侵權訴訟案的審理法則及正當程序。本文同時刊登【2008-07-02/工商時報/A15/稅務法】陳家駿/WHGC環球科技法律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