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置超連結,恐侵害著作權。
大偉架設一個網站,經營數位相機的網購生意,為了提供瀏覽網站的客戶更豐富的資訊內容,大偉蒐集很多其他相機網站的網址,以「超連結」(hyperlink)的方式架構在自己的網站上,瀏覽網路的消費者可依自己的需要,以最快的方式直接進入其他網站的次網頁,找到特定型號相機的詳細資訊,並進而點選加以閱覽。由於價格實惠,而且提供完整且全面產品資訊,大偉的網拍生意因此日漸興隆,瀏覽網站的人數一再創下新高,大偉不僅坐收相機銷售的利潤,陸續也有相機廠商付費在大偉的網站刊播廣告。但是其他被大偉超連結的相機網站,不僅瀏覽人數日漸減少,廣告主亦多終止合作,其他相機網站的經營者不禁懷疑大偉是否以剽竊他們網路資源的方式從事商業競爭。
網路技術與電腦科技的成熟與普及化,使得網路使用者可以輕易的蒐集各種資訊並與他人分享,由於資訊獲取的簡易化與分享的頻繁化,導致資訊氾濫的結果,10年前可能每一個人每天只會接收10則資訊,然而現在卻可能每天獲得100則資訊,每一則資訊所能攫取的注意力或關注程度,自然隨之降低。為了以最簡單的方式達到傳送最完整資訊之目的,一般常見以超連結的方法,將其他網站的詳細網址擷取下來,有興趣的人可以自行點選。
超連結的方式有很多種,大偉採取的方式一般稱為「深度連結」(deep-linking),由於大偉所建置的超連結係直接連結至其他相機網站的特定產品介紹,因此瀏覽大偉網站的消費者點入超連結後,將直接進入其他相機網站的次網頁,而非網站的首頁(一般稱為版權頁或入口網頁),其他網站首頁所刊播的廣告,瀏覽的人數及遭點選的比率自然會降低,深度連結將影響其他網站的廣告托播率。這對於網路廣告日趨重要的趨勢來說,深度連結將直接影響其他網站的經濟收入。
再者,著作權法保障著作人的「姓名表示權」,當創作人完成一件著作時,有於該著作表示自己的本名、別名或甚至不具名的權利。由於深度連結的動作直接跳過被連結網站的首頁,而網站的首頁通常載有網站經營者的公司名稱及著作權保護聲明,且被深度連結的次網頁通常含有文字或圖畫的內容,得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消費者一旦經由深度連結直接進入網站的次網頁,而略過網站的首頁,則被深度連結的次網頁,其著作人受法律所保護的姓名表示權,無形中亦遭到剝奪,因此深度連結亦有可能侵害其他網站經營者的姓名表示權。另外,深度連結的情形尚可能同時涉及被連結網站的公開傳輸權與重製權。
深度連結與著作權侵權的爭議,在美國及英國都分別有實際案例發生,在美國的爭訟案件因均已和解收場,因此未經作成法院判決供進一步研究;但是在英國的案例,蘇格蘭最高法院曾作出判決認定深度連結偏向予以禁止,可供參考。
在大偉的案例中,若大偉所建置超連結確實影響到其他網站業者對於網頁內容著作人的姓名表示與網頁內容的公開傳輸及重製,則大偉應審慎評估法律風險,並對此等法律影響採取適當的因應措施。(上)本文同時刊登於【2008-01-07/經濟日報/A13版/稅務法務】張哲倫(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本文未必代表理律法律事務所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