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之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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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之新局


在各界殷殷企盼之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兩大智財新法,終於在3月28日由總統公布,而司法院預定設於鐵路局板橋新站大廈的智慧財產法院,亦正緊鑼密鼓趕工中,可望在明年7月1日正式開跑。
在智慧財產權糾紛中,專利權之爭議往往最令人側目,在過去專利法尚存有刑事責任時,專利權人多以刑事訴訟逼被控侵權人就範,惟專利法除罪化後,有關專利權之糾紛,全面回歸民事訴訟解決,故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案件於近年來大幅成長,預計也會是將來智慧財產法院的主要案件類型,其發展令人期待。

首先,有關智慧財產權定暫時狀態處分案件,新法除明定若聲請人未能就假處分之必要性為充分釋明時,法院應駁回其聲請,而不准以供擔保補釋明之不足外,並於立法說明中闡明法院在審酌時應考量聲請人將來勝訴之可能性、若不准許時聲請人是否受到難以彌補之重大損害、兩造當事人之利益平衡、及對公眾之利益所造成之影響等因素,期望藉由嚴格化定暫時狀態處分案件之聲請要件,減少目前法院輕易核發定暫時狀態處分,卻又同時准許供擔保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謬誤現象。

其次,如何保護當事人之營業祕密,向為智慧財產權訴訟審理上一項重要之課題。目前實務上,一方當事人多援引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請求法院禁止他造閱覽涉及營業祕密之文書或證據,一旦法院准許,往往使證據調查及當事人之辯論權保障受到阻礙,亦影響紛爭之解決。為平衡兩造之利益,新法引進「祕密保持命令」機制,使一方當事人之營業祕密得受保護,亦兼顧他方當事人之訴訟權與辯論權,值得肯定。惟因違反祕密保持命令之效果涉及刑事責任,此命令之核發不可不慎,然關於法院核發此命令所應審酌之事證與方式、及該命令所涵蓋之範圍與對象,除期待智財案件審理細則能加以明定外,恐仍待未來判決實務建立更明確之認定標準。

此外,技術審查官之設置亦為新法的重要特色。目前實務上,鑑定人所為之侵害鑑定報告,通常即為法官憑以認定侵權與否之依據,惟將來有技術審查官之參與後,可能將有許多案件不再送鑑定,逕由法官依據技術審查官之意見認定之,然技術審查官之意見基本上係僅提供予法官,故兩造當事人無法就技術審查官之意見為辯論,因此,如何確保當事人之辯論權,及如何避免技術審查官僭越法官之職責,亦有賴智財案件審理細則予以規範,並有待將來實務判決建立標準。

最後,新法亦賦予民事法院得認定智慧財產權有效性之權利,換言之,縱智慧財產權尚未經智慧財產局予以撤銷或廢止,只要經民事法院認定該權利為無效,權利人在該訴訟仍不得對他造主張權利,民事法院得駁回權利人之訴,或為權利侵害所生請求權不存在之確認判決。然該民事判決就權利有效性之判斷,僅於該民事訴訟發生拘束力,智慧財產權人對於其他第三人之權利行使,仍非該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保護智財權的重要性與日俱增,設立智財權訴訟的專業法院無疑是強化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環境之重要進展,相信智財法院正式運作後之實務發展,將使我國智財紛爭解決機制益臻完善而更值得信賴。本文轉載至【2007-11-26/經濟日報/A13版/稅務法務】林怡芳(寰瀛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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