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導,美國知名集團,P&G,即寶鹼公司,其旗下擁有眾多美容美髮等品牌,其中深受貴婦歡迎的品牌 – SKⅡ,日前欲將其旗下擁有之晶透煥白系列產品,註冊「晶透煥白」為商標使用,遭智財局予以核駁之處分,之後不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最後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為寶鹼公司訴無理由,因此「晶透煥白」不得註冊成為商標。
根據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一項規定,於申請商標註冊時,應指定使用之商品及服務類別,目前共有三十四種商品類別及十一種服務類別,供民眾申請指定。寶鹼公司日前以「晶透煥白」為商標,申請註冊於商品分類中的第三類,即化妝品等分類,為其申請類別。
被告智財局以「晶透煥白」係表彰商品之功用,即有使皮膚「晶瑩剔透、煥顏白皙」之意,依商標法第23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者」不得註冊。再者,智財局認為「晶透」或「煥白」為同業常使用於產品以說明功效,故不具有商標識別性(即「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因此予以駁核處分。
寶鹼公司則主張,「晶透煥白」為一暗示性商標,依法得合法註冊,申言之,晶透煥白係隱含「譬喻方式」暗示商品功用,亦非業者必須或通常用以說明商品者,乃係具識別性之商標而可註冊,如「快譯通」用於電子辭典,或是「一匙靈」用於洗衣粉商品便是屬暗示性商標。且該商標經申請人長期反覆使用後,已取得商品第二層意義,該商標除具有原有之一般性意義外,更表彰商品的識別功能,按商標法相關規定,其屬具識別性之商標,係可合法註冊。
法院經過判斷後認為寶鹼公司的主張為無理由,故駁回其訴。法院表示寶鹼公司將「晶透煥白」商標,指定使用於第三類產品,即化妝品類商品,易使人聯想該商標之商品具有美白之功用,使商標與商品之說明具有密切關連,致消費者無法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之標識,且無從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故「晶透煥白」商標難謂具有識別性。再者,該商標雖一再用於旗下商品,但予消費者印象僅係說明商品之功效,並不能使消費者就商標、商品為連想。因此寶鹼公司表示「晶透煥白」商標,經其長期使用於交易上,已為表彰該商品之識別標識之主張乃係不可採信,因此法院駁回寶鹼公司之訴。
現今社會對品牌、商標等越來越重視,也開始學習保護及維持其價值,故如欲使專利、商標及等智慧財產權受到保護,透過相關法律申請註冊,便能達到功效。然而在選擇註冊商標文字或圖樣時,也應注意其是否具有「識別性」,以免遭到核駁,徒勞無功。明沂法律事務所 簡榮宗律師 / 蔡均佳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