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案件因常涉及專業技術,而需具專門知識人員之協助,且因智財案件之內容亦常牽涉到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故就訴訟之調查,應注意相關營業秘密的保護;此外,各項技術、產品之生命週期因科技日新月異而日趨短暫,故智財案件對於迅速審理之要求亦相對較高。
德、美、英、日、韓等國均設置專責審理智慧財產權案件之法院並訂定相關審理程序,我國亦因應此潮流,於今年三月廿八日由總統公布「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及「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並授權司法院訂定施行日期。
目前司法院預定將智慧財產權法院暫設於台鐵之板橋新站大廈,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之規定,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包括因智慧財產爭議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案件、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智慧財產刑事案件,以及因智慧財產爭議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
至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重點,則包括:
1、設置技術審查官,輔助法官從事相關技術問題之調查、判斷。
2、涉及營業秘密事項,得不公開審判並限制訴訟相關卷證資料之閱覽。
3、智慧財產之民事及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持有與訴訟相關之證據資料,而不依法院之命令提出且無正當理由時,得處以罰鍰並於必要時命為強制處分;此外,無正當理由而拒絕保全證據之實施時,法院亦得以強制力排除,以促進訴訟。
4、為平衡營業秘密之保護與相關證據資料之充分提出以促進訴訟之進行,新法引進秘密保持命令制度,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對違反秘密保持命令者,得處以刑事制裁。
5、於民事及刑事智慧財產案件中,關於智慧財產權有無應撤銷或廢止原因之爭議,應由民事及刑事法院自行認定,無須等待行政法院之判決結果,並排除相關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
6、就智慧財產權案件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時,若未能就假處分之必要性為充分釋明時,法院應駁回其聲請,而不准以供擔保補釋明之不足,以免為排除競爭而動輒以提供擔保金之方式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7、關於撤銷、廢止專利權或商標權之行政訴訟,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可就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提出新證據。
司法院正積極研擬相關施行細則及審理細則,並完成智慧財產法院之軟、硬體建制,以期能儘速公告施行新法,各界雖對新法提出許多疑義,有待日後實務見解之發展補充,新法之施行無異將使我國之智財訴訟邁入一新的紀元。本文轉載至【2007/05/23工商時報/A12/稅務法務】李貞儀,寰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