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際媒體報導,智財侵權人在世界各地盜版各種數位產品後,在當地販售或對外輸出所獲得的不法利益,每年均超過數十億美元。此外,歐洲警方於2002年在丹麥查獲由杜拜出口的仿冒化妝品,發現出口者與基地組織的成員有關。
從上開報導可知,因為銷售侵權產品的利潤豐厚,利之所趨,不但是原有的個人或企業侵權,已吸引特定犯罪組織、恐怖分子陸續加入,組織性、跨國性的智財權侵害,已是智財權人無可迴避的問題,也必須從以下的角度,來尋求解決對策。
善用邊境保護措施
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規定各會員國必須設立邊境保護措施,智財權人只要能舉證進口產品未經合法授權製造,就可以向海關聲請扣押該侵權產品,最著名的是美國關稅法第337條的規定,鑑於近年來組織性、跨國性智財權侵害的日益嚴重,美國總統布希特別召集一個跨部會的反組織性侵權工作小組(Strategy Targeting Organized Piracy 「STOP」),進一步要求加強邊境的執法。
目前台灣企業成為美國關稅法第337條法律程序被告的情形較為常見,但如果在美國投資的台灣企業發現自己的智財權遭侵害,且侵權產品可能進口美國市場,就可以援用美國關稅法第337條的規定尋求救濟。另一方面如果台灣企業發現仿冒品將自台灣出口,也可以向台灣海關聲請扣押,以避免損害其利益。
利用組織犯罪防制法,追訴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依據TRIPs規定,會員國應對故意的商標仿冒與大規模商業性著作權侵害,提供刑事處罰。目前對於商標或著作權侵害,世界各國都規定有刑事罰則。
針對近年來跨國性、組織性智財權侵害的日益嚴重,世界各國也都研擬將其納入組織犯罪防制法所定義的組織性犯罪活動,以期有效追訴、處罰侵權人的刑事責任。我國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目前並非可普遍適用於所有類型的組織性智財權侵害,而限於具有暴力性、脅迫性的犯罪組織,但為有效遏止組織性智財權侵害,透過修法擴大適用範圍,應有必要。
整合資源確保民事求償
智財權人對於侵權人可採取的民事救濟,一般包括侵權行為的制止及損害賠償。但是面對組織性、跨國性智財權侵害,損害賠償的請求卻可能落空,因為侵權組織通常會採取在世界各地虛設行號,接單、生產、出口異地的模式來運作,又透過各種方式隱藏其不法所得,使得專利權人極難找到侵權人的資產來求償。
加上目前是否可以透過防止洗錢相關立法的規定,要求金融機構提供不法侵權組織的相關帳戶資料,或檢察官在追訴侵權人刑事責任時,是否應同時協助智財權人查得侵權人的不法所得並加以扣押,各國的規定及實務運作均有不同,更增加民事求償的困難度。
就以上難題,由跨國企業透過本身的關係企業或是委聘具有全球運籌能力的法律事務所,來整合各地資源,以便統籌追蹤、發現侵權組織不法利得的所在,並確保求償,是目前可行的有效方式。 本文轉載至【2007-01-22/經濟日報/A13版/稅務法務】 陳世杰,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暨台北美國商會智財權保護委員會共同主席,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及美國商會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