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顯擔保價值,專利設質先搞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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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顯擔保價值,專利設質先搞清


專利權是一種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而非一種積極的實施權,公司在取得專利權後若未與他人發生「互動」,則專利證書終將僅是一種每年必須繳交維持年費的高價壁紙。至於獲准專利後如何與他人發生「互動」,較常見的方式是對侵權者收取權利金或對其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本文要介紹國內較為陌生,但具高度知識經濟屬性設定質權。
專利質權之意義─專利質權是權利質權的一種,是專利權人自其專利權所創設出來的一種擔保物權,通常作為專利權人(或貸與人)與質權人之間消費借貸契約的擔保。專利質權之設定,必須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

如何從法律面評估專利權之價值─專利質權究能擔保多少債權,涉及專利權價值之評估,其傳統作法係以會計或財務之準則,依成本法或市場法等鑑價模型估算之。此外,本文認為專利權之法律面價值也是評估專利權價值的重要一環。

首先是專利質權與動產質權最大的差異,在於倘若質權人善盡保管義務,一項動產並不會憑空消失,亦即動產質權的權利狀態有其穩定性;然而專利法定有撤銷專利之制度,任何人皆得檢附理由與證據向智慧財產局提起舉發,舉發一旦成立確定,專利權將視為自始無效,如此一來其上所設定之質權亦將一併失效,對於質權人權利之影響不可謂不大。

是以當銀行在評估是否接受一件專利設質時,務必要先行檢視該專利是否明顯存有舉發事由,例如專利說明書是否已盡法定揭露義務、是否存有前案導致欠缺新穎性或進步性等問題。

此外,究竟係屬發明或新型專利、專利權範圍是否過小、究竟係屬物品專利或方法專利、將來在侵權訴訟中是否容易舉證、專利權範圍是否曾於再審查或舉發程序中修正,或更正而導致訴訟中因禁反言而無法主張均等論等,皆為影響專利權價值的法律面因素。

換價之困難與建議─由於專利法規定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質權人不得實施該專利權,是以專利質權最主要的功能在於其擔保價值。當銀行接受專利權人設質而融資時,除了前述必須審慎評估專利權之價值外,該設定質權之專利是否容易換價,亦為銀行必要考量之點。

申言之,一旦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質權人終須拍賣該設質之專利權以受清償。惟專利權與可被一般應買人所接受之動產或不動產不同,對於一件特定之專利而言,其可能之應買人通常極為有限 ─僅限於同業,因此拍賣換價的困難度很高。

據筆者觀察,技術市場上買受專利權意願較高的公司,通常是飽受訴訟威脅,而急於購買專利權以進行反擊之公司。因此建議銀行在評估專利是否容易換價時,可以其所屬產業的現在或將來是否易生訴訟做為依據,例如液晶顯示器及發光二極體相關產業之專利應較具換價之價值。 本文轉載至【2006-01-09/工商時報A10/稅務法務】宋皇志,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劉宗欣、資深專利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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