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法院與企業經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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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法院與企業經營(上)


鑑於保護智慧財產權已是趨勢,且較早設立智財專業法院的德、美、韓在設立後,對於該國的科技與經濟發展有卓越貢獻,司法院決定設立智財專業法院。目前最主要的「智財法院組織法」「智財案件審理法」兩法案草案,已在立法院審議中。
依照目前研擬的設立進程,順利的話,2007年3月智財法院就可掛牌運作。對於這項措施,各企業經營階層,不論從智財權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角度,都應充分瞭解,以便妥為因應。

將限制審理期限
智財法院設立主要目的就在保護智財權,因此將來由智財法院審理的案件,包含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積體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光碟管理條例、公平交易法所相關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件及強制執行。就民事及行政訴訟而言,智財法院是第一審管轄法院,就刑事訴訟而言,智財法院是第二審管轄法院。

尤其特別的是,我國向來的訴訟制度,將智財權是否有效的爭執(例如主張專利並未符合創新的要件)分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等行政機關及行政法院處理,將是否構成侵權的爭執部分由普通法院處理,即採取雙軌制的處理方式。

因為智財權是否有效,是侵權爭執的前提,被訴侵權的被告經常以智財產並非有效為理由,主張撤銷該智財權,因此,法院在處理侵權的爭執時,常見法院裁定停止訴訟來等待有效性的認定,造成智財權的侵權訴訟,特別是專利侵權訴訟,常須耗費六至七年時間始得確定,但是這對於產品周期短的高科技產業專利權人頗為不利。實務上最有名的「免刀易撕膠帶」專利訴訟即耗費近20年始得確定。

司法院為匡正雙軌制的弊端,仿效美國制度,將有效性和侵權的爭執一併由智財法院審理,大大縮短訴訟的時程。不僅如此,「組織法」草案還明定智財法院訴訟的裁判,應規定期限,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智財法院的裁判既有審理期限的要求,將可有效改善目前「程序冗長」的普遍現象。

將設技術審查官
司法院規劃設立智財法院時,曾考慮仿效德國,採行技術法官制,惟因考慮法院組織法等因素,故仍決定由目前法院的法官或檢察官加以遴選任用,但對於具有智財權法專業的律師、學者及相關公務人員,也可以透過甄試審查合格的方式,擔任智財法院的法官。

未來智財法院固然不採取技術法官制,但是為彌補法官通常僅具有法律素養、技術知識普遍不足,及各項技術領域專業性高,必須專業人士協助的需求,將設置技術審查官,作為法官的技術幕僚,從事案件的技術判斷、資料搜集、分析,及對於技術問題提供意見。技術審查官未來將由曾擔任商標、專利審查官,各大學院校中對於智財權法具有專門學養的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講師選任。

備註: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及美國商會立場。

本文轉載至【2006-05-29/經濟日報/A13版/稅務法務】 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 陳世杰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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