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雇關是由雙方約定勞工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雇主服勞務,而雇主對勞工給付報酬。勞雇關係中,勞工除依雇主指示提供一定勞務外,無須達成其他特定的目的,雇主亦僅對於勞工一定勞務的給付給與報酬,縱使勞務給付沒有預期的結果,仍應負擔報酬給付義務,其本質上與民法的僱傭契約並無不同。但現今資本...
勞雇關係本質上為民法上僱傭契約,依民法第488條規定,除僱傭契約定有期限,其僱傭關於期限屆滿時消滅者外,若僱傭契約未定期限,也不能依勞務的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僅有利於受僱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又依同法第489條規定,當事人的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
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工有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所定情形時,雇主是否一律得解僱勞工?
某甲在A公司任職,因爭取加班費不成功,因此對公司內不特定人散布黑函,以「垃圾」、「大豬哥」、「龜仔」等不雅言詞侮辱公司主管,A公司可否以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終止勞動契約?
某甲在A公司任職,任職期間遭A公司以某甲該年度三次被記大過,且無功可抵,違反工作規則所定「年度記滿三大過未經功過相抵者解僱」之規定,故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不經預告即通知某甲終止勞動契約。某甲有無爭執的餘地?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解僱勞工,是否應受「解僱之最後手段性原則」拘束?
公司遇有虧損或減少業務之情形,因而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所定「虧損」或「業務緊縮」為理由解僱勞工,其解僱是否有效?
雇主可否以勞工業績不佳為理由,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五款主張勞工不能勝任工作,而予以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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