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契約泛指所有透過電子網路進行商務交易或涉及數位商品有關事宜所訂立的契約,此契約除了常見的買賣契約外,尚有可能有委任契約、承攬契約等,舉凡在yahoo奇摩購物商城、團購網買賣商品或服務、在訂購系統買賣車票、機票、演唱會門票、委託他人或受他人委託代為買賣商品,在網路系統出租或...
如Q2所述,電子商務契約和一般契約相同,都在「要約」與「承諾」意思表示合致時,契約即行成立。並沒有規定應由商家或買家哪一方先發出要約。不過,民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除非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否則契約之要約人,原則上因其要約而受拘...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7款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係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因為這些契約條款是由一方事先擬定,擬定之條款未與他方磋商,因此很...
電子商務交易過程常需要顧客輸入個人資料,如何使商家合理取得、使用該等交易上必要資訊,又能兼顧顧客之隱私權,在網路交易頻繁之今日益顯重要。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規定,「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故在網路上進行的電子商務交易,屬於「郵購買賣」的一種。
在利用電子商務進行線上交易付款之情形,依付款行為之時點可區分為三種類型,第一類為事先儲值;第二類為即時付款;第三類為取貨後付款,以下分別就此三類方式加以介紹。
營業人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繳納營業稅,如有所得,尚須依所得稅法按年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而從交易行為或所得必須課稅的角度觀之,電子商務交易與一般傳統商業行為並無不同,因此電子商務交易仍應繳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電子商務促使商業活動更為活絡,但也帶來新興犯罪型態──網路犯罪事件。有些犯罪態樣係因商家違法行為所致者,中小企業經營電子商務事業應隨時警惕,避免觸法;亦有網路商家並未為不法行為,係因他人在其網路虛擬空間領域內犯罪,網路商家對此應有認識並協助防制。簡要將網路犯罪常見行為態樣介紹如下...
當中小企業與消費者發生網路交易糾紛時,消費者保護法對此有特別的處理程序規定,消費者可以先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的申訴,要在15日內妥適處理,當消費者認為未受企業經營者妥適處理,其即可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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