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上述所謂「小規模營業人」,依財政部民國75年7月12日台財稅第7526254號函,訂定為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所以,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之營業人,可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經核准者得免用統一發票,由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按季發單課徵營業稅。
因此,總結而言,經營網路購物達到起徵點即銷售貨物為8萬元,勞務為4萬元,須課徵營業稅,已如Q2所述,而就每月銷售額超過8萬元但未達20萬元者,不必然馬上得開立發票,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定免用統一發票,直到業者每月平均營業額達財政部所訂標準20萬元以上時,才需強制開立統一發票。
再者,因電子商務日漸普及、減少發票紙本使用等目的,政府目前大力推動電子發票,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項中明訂各統一發票之種類及用途。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營業人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並為因應電子商務發展,便利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特訂定「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2點明確定義電子發票是指「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要點」並以交易模式為「營業人與營業人或政府機關交易使用電子發票」及「營業人與非營業人交易使用電子發票」分別訂明使用電子發票的細節事項。前者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9點,只要是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就取得使用電子發票的資格,公司得以工商憑證、自然人得以自然人憑證在財政部所提供的整合服務平台進行身分認證,或向獨立第三者加值服務中心申請身分認證後,使用電子發票。後者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14點須在符合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同意於開立電子發票後48小時內上傳整合服務平台留存、可正確掌握非營業人之姓名、手機號碼或電子郵件帳號等聯絡方式及寄送地址等基本資訊等要件前提下,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使用電子發票。
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17點及第18點,買受人如有捐贈發票行為,營業人應確認受贈對象地址,並以每兩個月為一期,在次期開始15日內,將買受人所捐贈之前期統一發票明細資料通知各該受贈對象,並經受贈對象確認,且有寄送中獎發票予受贈人的義務。
此外,除已按照買受人要求寄送統一發票收執聯者或買受人於購買時已選擇捐贈電子發票外,營業人應於統一發票開獎日隔日起3日內,透過電腦系統統一寄發簡訊或電子郵件予各中獎發票之買受人,請求買受人於3日內回覆中獎統一發票之寄送地址。至遲應於開獎日隔日起10日內將前期中獎之統一發票收執聯以掛號郵遞方式寄送買受人,以供兌獎;如經退回且買受人於兌獎期限前要求再予寄送時,營業人應依買受人指示,再次寄送中獎統一發票至其指定地址,且將上開作業於銷售網站、型錄、電視購物節目畫面或以其他明顯方式公示。如果買受人未於領獎期限內收到中獎發票致無法領獎,或有誤領、重複領獎等情事,該未能領取、誤領或溢領獎金應由該營業人於15日內辦理賠償或償還。
參考資料: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100.11.23)第32條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101.03.06)第9條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100.05.12)第4條、第7條
• 財政部75年7月12日台財稅第7526254號函
•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99.11.15)第2點、第9點、第14點、第17點、第1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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