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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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電子商務交易付款之相關規範
Q1、利用電子商務交易付款之方式有哪些?須遵守哪些法律規範?


最後更新時間:2013-04-06


在利用電子商務進行線上交易付款之情形,依付款行為之時點可區分為三種類型,第一類為事先儲值;第二類為即時付款;第三類為取貨後付款,以下分別就此三類方式加以介紹。


1. 事先儲值 第一種常見的付款方式,是指顧客尚未實際購買商品或服務前,就事先給付一筆金額予商家,商家亦可將此金額轉換成點數或用其他方式計算儲值,待顧客嗣後實際購買商品或服務時,再加以扣除。商家透過此種模式,多半會給予一定優惠或折扣,以求顧客能持續與其交易。
目前各主管機關是針對各種不同行業所發行之禮券,分別公告「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加以規範,例如:圖書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觀光遊樂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體育場館業發行(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電信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電影片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瘦身美容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禮券之定義為特定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但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以及晶片卡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或其他具有相同性質之晶片卡。
禮券固以紙張形式,直接表彰其價值為常態。惟尚存在有以磁卡或晶片卡方式儲存價值之電子禮券,以及盛行於電子商務,無實體存在,以商家所闢之儲存空間,存放儲值資料,消費者於使用禮券購物時,登入戶名及認證密碼組合,選擇以扣款方式結帳,亦屬電子禮券。
無論裝載價值之工具為何,凡符合上開規定,足以表彰其價值之憑證均屬禮券範疇,不因裝載工具之不同而改變其為禮券之本質。所以,當商家發行晶片卡供消費者加值,即會被認定屬於禮券,須受相關行業的禮券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所規範,無紙化電子禮券之發行,性質上也是禮券的一種,都是由業者先向購買的消費者收取金錢,再交給消費者未來使用的一種憑證,自應適用上開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範,而此類規範均有不得記載「使用期限」、「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等不利消費者之事項,如有違反,該記載無效。
再者,為了因應電子科技之發展,便利民眾利用電子票證自動扣款之方式,作為多用途支付使用,確保發行機構之適當經營,並保護消費者之權益及維持電子票證之信用,我國於民國98年1月23日公布施行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此條例所規範之電子票證是指「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並含有資料儲存或計算功能之晶片、卡片、憑證或其他形式之債據,作為多用途支付使用之工具」。如果發行機構要發行可作為多用途支付使用的電子票證,即須受此條例規範,反之,如果商家只是發行僅供自己商店使用的電子票證,則不需要受此規範的限制。
2. 即時付款 所謂即時付款,是指在網路上購買商品或服務時,即時(包括在一定期間內)一次付清款項,此付款方式多是透過匯款、信用卡付款、請金流公司、網路商店代收款或請超商代收款,若未即時付款,該買賣契約即不生效力。目前的火車票、高鐵票、演唱會門票、團購券等買賣,都是採此付款方式。
商家只要有銀行或郵局帳戶,即可採用線上匯款方式向顧客收取價金,商家亦可向金流公司、網路商店、超商洽談代收款事宜,而最常使用的信用卡付款,商家須先透過金流公司或自行向銀行或聯合信用卡中心等收單機構申請為「特約商店」,並簽訂特約商店合約書,而收單機構多會以商家的公司資本額作為申請資格限制,若無法符合資格,可向代理收單機構收單的金流整合公司申請為「子特約商店」,但此亦多有以較低額度的公司資本額作為申請資格限制。商家申請為特約商店或子特約商店通過後,即可接受顧客線上刷卡付款,顧客刷卡後,他的持卡銀行會先墊付價金給收單機構,收單機構再支付給商家,商家不須等顧客繳納卡費後才收取價金。
商家選擇信用卡交易最常見的爭議在於顧客主張卡片遭他人盜刷,而拒絕繳納卡費時,商家是否須負擔發卡銀行無法向顧客收取卡費之損失?因為不若實體通路刷卡交易,顧客須在簽單上簽名,商家可用以比對簽名是否與信用卡上的簽名相同,確認信用卡有無遭人盜刷!
所以在線上刷卡,商家為了保護自己,可以選擇「3D安全機制」,此與一般安全機制不同在於,顧客在刷卡時除了輸入卡號、有效期限背面簽名欄末三碼外,還要輸入顧客特別申請的網路刷卡密碼,此刷卡密碼一般人無從得知,若在刷卡時有輸入此密碼,就可認為商家已盡確認顧客身分的義務,不須承擔發卡銀行可能無法向顧客收取卡費的風險,但如果商家只選擇一般安全機制,商家無從確認顧客身分,此時可能就須要承擔此交易損害。
3. 取貨後付款 關於取貨後之付款,除消費者可以一次付清全額,也有業者允許消費者先取得商品或享受服務,再分期繳納款項者。於後者情形,消費者保護法第2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且應載明下列事項:
(1) 頭期款;
(2) 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及
(3) 利率 未記載上述第1項、第2項者,消費者不負現金交易價格以外價款之給付義務。未載利率者,其利率按現金交易價格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而若是消費者以線上刷卡購買商品或服務,選擇信用卡分期付款,其實是刷卡銀行會將全額的交易款一次轉付給網路商家,再由銀行逐月向消費者收取分期價款。消費者與刷卡銀行之間的約定視其契約而定,主管機關訂有「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及「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可資參照,以保障使用信用卡之消費者權益。最後須注意此種交易型態仍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的「郵購買賣」,商家仍須賦予消費者七天鑑賞期,不可因此排除其適用。


參考資料:
•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98.01.23)
• 消費者購買禮券應注意事項
• 經濟部96年7月30日經商字第09600097470號函、經濟部97年7月11日經商字第09700090750號函
• 消費者保護法(94.02.05)第21條
• 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90.01.04)
• 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99.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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