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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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電子商務交易如何課稅?網路拍賣也要課營業稅嗎?


最後更新時間:2013-04-05


營業人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繳納營業稅,如有所得,尚須依所得稅法按年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而從交易行為或所得必須課稅的角度觀之,電子商務交易與一般傳統商業行為並無不同,因此電子商務交易仍應繳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開宗明義表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而電子商務交易發生於虛擬的網路世界,究竟如何認定交易是否在中華民國境內,財政部發布「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加以解決。
商家利用網路接受上網者訂購貨物,銷售貨物予我國境內之買受人,再藉由實體通路交付商品,此時則以商家在我國境內有無固定營業場所作區分,適用不同規定分別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就營業稅而言,若無固定營業場所,則屬進口貨物,應由貨物收貨人或持有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9條及第41條規定徵免營業稅;若有固定營業場所,則應由主管稽徵機關依同法第40條規定通知該營業人繳納營業稅或由該營業人依同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再就所得稅來說,若無固定營業場所,並直接由買受人報關提貨者,應按一般國際貿易認定,非屬我國來源所得;若有固定營業場所,則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再者,商家利用網路接受上網者訂購無形商品,再藉由實體通路提供勞務或直接藉由網路傳輸方式下載儲存至買受人電腦設備運用或未儲存而以線上服務、視訊瀏覽、音頻廣播、互動式溝通、遊戲等數位型態使用,也是以在我國境內有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作區分。
若無固定營業場所而利用網路銷售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者,應由勞務買受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若有固定營業場所而利用網路銷售勞務予我國境內或境外買受人者,應由主管稽徵機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0條規定通知該營業人繳納營業稅或由該營業人依同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接下來的問題是,是否所有網路交易行為均要課稅?在網路上從事網路拍賣是否要課稅?主要區別在於網路交易行為是否屬於以「營利為目的」之行為。
財政部認為,如果賣家是透過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自己認為不實用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均不屬於以營利為目的之行為,不須課稅。
如果賣家係非經常性的透過網站銷售非自用的二手貨物,例如三不五時上網銷售自己做的手工飾品,或至外國旅遊,順便帶貨回來網拍,這些算是營利銷售行為,屬於「營利所得」項目不過,因僅為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免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只要以銷售金額6%(純益率)計算營利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即可。
然而,若是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必須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意即,賣家係利用賺取進銷貨其間差價作為利潤者,就屬以營利為目的之行為,需要課徵營業稅。
網路交易行為的金額大小,會影響如何課徵營業稅。財政部所訂網路交易之起徵點,和實體業者相同,銷售貨物為8萬元,勞務為4萬元,故每月銷售額如果在起徵點以下者,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中課徵即可。
但是一旦當月銷售額超過課稅標準,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每月銷售額超過8萬元但未達20萬元者,業者可以申請核定免用統一發票,按銷售額的1%稅率,由國稅局按季(每年1、4、7、10月月底前發單)開徵營業稅,或是直接申請開立統一發票,依銷售額的5%課徵營業稅,但相關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
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者,因每年銷售額已超過240萬元以上,具有相當經營規模,國稅局將核定其需辦理營業登記,使用稅率5%的統一發票,相關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此類營業人須每兩個月向國稅局申報一次銷售額並自行繳納營業稅額。中小企業經營網路事業應注意相關課稅規定,依法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必須被處罰。


參考法條: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100.11.23)第1條、第9條、第35條、第40條、第41條
• 所得稅法(101.01.04)第3條
• 財政部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94.05.05)
• 財政部「網路拍賣課徵營業稅Q&A」
• 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9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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