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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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若與消費者發生爭議,有何爭議解決方式?


最後更新時間:2013-04-01


當中小企業與消費者發生網路交易糾紛時,消費者保護法對此有特別的處理程序規定,消費者可以先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的申訴,要在15日內妥適處理,當消費者認為未受企業經營者妥適處理,其即可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若消費者認為申訴均無法獲得妥適處理,則可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的消費者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此時調解委員如果認為企業經營者和消費者可接受之條件已經相當接近,即可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若沒有在送達後10日內提出異議,即視為調解成立。
如果是新臺幣10萬元以下的小額爭議,當調解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調解委員可以提出解決方案,讓當事人提出異議來解決。最後如果申訴、調解均無法解決爭議,就只能透過訴訟來解決,而如果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可以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為消費者提起訴訟。
符合一定條件的消費者保護團體,也可以自己的名義,為消費者提起訴訟,這些條件包括必須許可設立三年以上,經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評定優良,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為社員人數五百人以上之社團法人或登記財產總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財團法人,並經消費者保護官同意等,此有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消費者保護法(94.02.05)第43條、第44條、第45條之2、第45條之3、第45條之4、第49條、第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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