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我跟老闆(有限公司)有打勞資爭議調解,在調解之前我有先到網路上檢舉老闆不付薪水的違法事項
而老闆也有說會在2月的時候分期付款給我薪水,但是我要在調解當天去撤銷檢舉內容,
且在調解方案第四項有說到"雙方就本爭議所衍生之一切請求,雙方同意拋棄,不得有任何行政上之申訴、檢舉、訴訟等(如有已進行者,提起之一方應負責撤回)"
而我也去勞動局撤銷檢舉了,調解是成立的。
但事後老闆不履行調解紀錄上的約定,沒有給我薪水,
因此我想請問
1.我能夠再次對老闆沒有付薪水進行檢舉嗎?
2.我能對老闆因為沒有履行契約而檢舉嗎?
3.如果不行,能有其他管道讓老闆受到懲罰嗎?
A:
您好:
如您與雇主間之勞資爭議係由地方勞動主管機關調解委員會(或調解人)所主持成立,法律上該調解內容仍屬有效,倘若您雇主並未依照調解成立內容給付您薪水時,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亦即您可持調解紀錄向管轄法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一旦法院許可後,即得進一步對雇主之財產或收入進行查封、拍賣等,以強制獲得給付。
至於您所詢再次檢舉未給薪問題,一來係再次檢舉或可能被認為違反雙方調解約定,二來主管機關亦可能認為同一事件已經經過檢舉、撤案後而一事不再理。而未遵照調解紀錄履行,似亦非得以檢舉之標的。建議您應循上開途徑循民事強制執行程序處理,於法較為妥當。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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