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以下和您說明:
公假與例假、休息日之性質不同,可以重疊,因此教召日如果遇上例假及休息日,公司無須多給假。惟按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公司即便採用四週變形工時制,仍不得單方面變更例假及休息日,而是要經過勞工同意。故本件貴公司如欲將員工教召之4日全部安排為例假及休假日,仍須努力與員工協調,取得其同意後為之。另外調整後的班表仍需符合勞基法第30條之1及第36條之規定,併請注意。
以上意見提供您參考,若有任何問題,歡迎加入本事務所官方帳號、或是與我聯繫。我之前擔任法官,可以依據您提出的證據以及陳述,提供更精確的法律意見。施志遠律師:經歷:曾任地方法院法官(民事庭、刑事庭),監察院調查員、法律補教講師、大專院校專技講師電話:06-2994800本事務所網站:www.sylaw.com.tw本事務所LINE官方帳號:https://lin.ee/TTyRi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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