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果勞資爭議雙方(您及公司)均同意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上所載調解方案而分別在調解紀錄上簽名者,為調解成立,視為您及公司間之契約,是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
1.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上會記載:一、爭議當事人主張(勞方主張及資方主張)、二、事實調查、三、調解方案、四、調解結果(成立,成立內容:如調解方案;或不成立,原因:…。)(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25條第1項)。
2. 如果勞資爭議雙方(您及公司)均同意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上所載調解方案,而分別在調解紀錄所載「調解紀錄經當場審閱或朗讀確認無誤,簽名於後」的勞方、資方簽章欄位簽名者,為調解成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2條第5項並準用同法第19條、第22條)。
3.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您及公司)間之契約(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前段)。公司不履行其義務(第一期未付)時,您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