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勞基法第1條:「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規定。
如有勞資糾紛可以先行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調解,亦可委請律師先代為寄發存證信函表達維權意旨,限期請求改善,如改善未果,可逕行對其進行相關法律爭訟程序。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A:
您好:
一、員工手冊,是在現代勞務關係中,因企業之規模漸趨龐大,受僱人數超過一定比例者,雇主為提高人事行政管理之效率,節省成本有效從事市場競爭,就工作場所、內容、方式等應注意事項,及受僱人之差勤、退休、撫恤、資遣等各種工作條件,通常訂有共通適用之規範,俾受僱人一體遵循,為雇主統一勞動條件及工作紀律,單方制定之定型化規則,此即為工作規則(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040號、91年度台上字第1625號判決參照)。
二、又依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勞動基準法第71條規定「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三、 貴公司之員工手冊,參酌前揭實務見解,性質是工作規則,內容包含勞動條件,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第71條規定,員工手冊並不能違反法令的強制或禁止規定,而勞動條件亦不能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最低標準。若最終勞資雙方有糾紛,並且員工手冊內容確有牴觸法令或勞動條件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最低條件時,仍會以法規範作為判斷依據。
希望我的回答有協助到您,若有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聯繫
王翼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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