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勞基法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規定。
除年終獎金的性質是以經常性或固定性的方式發放以外,若僅一時性發放,無論發放內容為何種名義,不影響計算平均工資之標準。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A:
您好:
依平均工資定義係經常、固定發放,且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略以:「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所稱「工資總額」,係指事由發生當日前6個月內所取得工資請求權之工資總額。
基上,於認定是否列入平均工資之計算,係以勞工所取得之工資請求權是否在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為認定之標準。
故如您的勞動契約、到職通知(Offer Letter)有載明「保證(或同義詞)」12+N個月工資,則您可將實際領得獎金加入平均工資。
如有任何疑義,再請與我們聯繫、諮詢,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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