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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簽訂契約工讀生未依離職預告期


江OO 發問於 2024-10-10 | 桃園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我是雇主,日前因工讀生就職滿三個月以上未滿半年,提出當日離職訴求。當初是介紹引進所以未簽署合約,請問沒有在提前預告日離職是否合法?雇主是否能提出求償?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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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註一、註二),任職滿3個月以上1年未滿之勞工於終止契約時,應於10日前預告雇主。依照所述,工讀生提出當日離職訴求,應已違反前述規定,如果雇主受有損害,應得請求損害賠償(註三)。

以上簡要答覆,如果仍有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絡。

林慈政律師
德霖謙煦法律事務所
403018台中市西區台灣大道二段2號13樓之6
Tel: (04)2201-2830
Email: tj.lin@kllaw.com.tw

註一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註二
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註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勞上字第17號民事判決:「…勞工未遵守預告期間而終止勞動契約,僅生雇主因勞工未遵守預告期間而生損害賠償責任之問題,尚難遽認其終止為無效。…」

A:  您好,根據您的問題進行以下之回覆,詳細情形仍須依具體個案狀況判斷,如有需要,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尋求專業法律人士協助。
1. 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5條第二項及勞基法第16條第一項之規定,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之勞工,欲終止勞動契約應於十日前預告之。
2. 不過勞基法裡未規定勞工違反終止契約預告期間的義務時,會受到雇主何種裁罰。
但並非這樣雇主就拿員工沒辦法!若當初簽訂的勞動契約內,有規定「懲罰性違約金」,那勞工在違反勞基法規定離職預告期間時,雇主可以依據合約向勞工求償違約金。
3. 但如果像您所說,未簽訂勞動契約的情況下,次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因為勞工沒預告導致公司蒙受損失或虧損,雇主還是可以向勞工請求損害賠償。但這部分在訴訟實務上舉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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