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一、關於教育訓練之安排,應視加盟總部與加盟主間加盟契約內容而定,例如是否有就訓練地點、時間或方式等內容,以及未履行產生之違約責任等進行約定。
二、承上,如均無約定,或可由加盟主方(即公司老闆)向加盟總部協商,調整訓練地點、時間或方式等,促進雙方達成共識,減少未來爭議。
以上,供您參考,詳細分析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諮詢專線:(04)3602-2825
信箱:chiuihs@gmail.com
A:
您好,以下回覆提供您參考~
結論=>參加教育訓練的交通時間,原則上不計入工作時間。
一、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6月3日台(78)勞動2字第13366號函釋:勞工奉派出差或受訓,過程中搭乘交通工具的時間(如搭火車或飛機抵達目的地前的交通時間),可認非屬工作時間,惟勞雇雙方如約定比照工作時間計薪或由雇主另以其他名目給予補償(如出差費、日支費等),屬契約自由範疇,原則上不受勞基法相關規範管制。
二、結論:參加教育訓練的交通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間內,應與雇主協商討論。
陳昭文律師(東金法律事務所/03-8352250/花蓮縣吉安鄉仁里八街39巷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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