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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離職被要求賠償3個月薪資!

離職被要求賠償3個月薪資!


呂OO 發問於 2024-08-01 | 臺東 | 製造業

Q: 律師您好!我於2018年開始在國營事業擔任勞務派遣技術員,在2023年時我原本負責台中廠的專案結束,於是國營公司便將我所待的台中廠專案人員陸續分配到其他各單位,但因為該國營公司同時跟兩家派遣公司配合,而我選的新單位在台東是不同於舊單位的派遣公司,所以我必須被迫重新簽約,但是這期間我完全沒有離開該國營公司,我只是調單位而已!而新的單位派遣公司有一項條款是未滿30個月離職必須賠償3個月薪資違約金,理由是他們有提供訓練,但是訓練我們的是國營公司人員並非派遣公司,而且很多專業知識都是在舊單位就已經擁有這些知識,請問要求離職賠償合理嗎?同樣條件在台中廠內部轉調的其他同仁離職卻不用賠償!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勞工法令釋疑 離職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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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離職賠償約定是否合理有效?要視約定條款內容與具體情況綜合判斷。按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民法第247條之1第2款定有明文。所謂「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係指依契約本質所生之主要權利義務,或按法律規定加以綜合判斷有顯失公平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33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如違約金約定有效,法院亦可酌減。按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至於是否相當,即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斟酌之標準。又違約金之核減,法院得以職權為之,亦得由債務人訴請法院核減(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915、1612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如衡量一般客觀之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實際上所受損害及債務人如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等因素,而認契約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過高時,法院自得酌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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