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關於您所詢問題,謹依照您的說明,簡要回覆如下:
1.如雇主短少給付加班費,您依法可請求補發差額,但依照目前司法實務見解,加班費之請求權消滅時效為5年。換言之,如雇主有短少給付加班費,在您請求時起回推五年的範圍內,雇主即有補足差額之義務,而無法以時效完成拒絕給付。
2.如與雇主簽署同意書,同意拋棄民、刑事及行政請求權後始得領取加班費差額,則如有計算不清楚或少給之部分,簽署後即難以再向雇主請求給付。建議您可以下列兩個方向處理:
(1)拒絕簽署同意書,但仍堅持雇主依法須給付。此一作法之可能風險是雇主因未取得同意書,故拖延給付,您必須另行向勞動局聲請調解或提起訴訟請求雇主給付。
(2)將加班費差額應給付金額、給付方式、給付時間均與雇主確認,並記載於同意書後簽署同意書。此一作法之可能風險是雇主仍未依同意書約定給付,仍需聲請調解或提起訴訟,但因雇主願簽署同意書,且金額不高的話,雇主違約的風險相對來說會低一些。
以上說明,僅係依照您的說明所為初步意見,如需進一步了解,再請洽本所諮詢。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