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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前雇主通知要補發之前欠的加班費

前雇主通知要補發之前欠的加班費


林OO 發問於 2024-07-02 | 臺北 | 其他

Q: 前雇主(法人)告知因當初會計疏失導致任職時加班費計算有誤,現依照勞動基準法30條第5項及民法第126條規定,追朔補發加班費差額,經前雇主通知需簽署加班費同意書並同意拋棄其餘民、刑事、行政請求權後方能領取此筆加班費差額,但加班費計算差額卻不清楚,且並未告知何時會補發此筆款項,想請問是否簽署同意書之後會有權益損失?謝謝。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勞工法令釋疑 薪資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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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關於您所詢問題,謹依照您的說明,簡要回覆如下:

1.如雇主短少給付加班費,您依法可請求補發差額,但依照目前司法實務見解,加班費之請求權消滅時效為5年。換言之,如雇主有短少給付加班費,在您請求時起回推五年的範圍內,雇主即有補足差額之義務,而無法以時效完成拒絕給付。

2.如與雇主簽署同意書,同意拋棄民、刑事及行政請求權後始得領取加班費差額,則如有計算不清楚或少給之部分,簽署後即難以再向雇主請求給付。建議您可以下列兩個方向處理:
(1)拒絕簽署同意書,但仍堅持雇主依法須給付。此一作法之可能風險是雇主因未取得同意書,故拖延給付,您必須另行向勞動局聲請調解或提起訴訟請求雇主給付。
(2)將加班費差額應給付金額、給付方式、給付時間均與雇主確認,並記載於同意書後簽署同意書。此一作法之可能風險是雇主仍未依同意書約定給付,仍需聲請調解或提起訴訟,但因雇主願簽署同意書,且金額不高的話,雇主違約的風險相對來說會低一些。

以上說明,僅係依照您的說明所為初步意見,如需進一步了解,再請洽本所諮詢。


勝綸法律事務所
潘穩中律師
EMAIL:wenchung.pan@sllaw.com.tw
TEL:(02)2542-6860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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