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在海運承攬業,兩家工廠積欠海運費,開出的支票全數跳票,業務本身要提出離職。公司不給離職。一家工廠欠約百萬公司已經走法律程序要索賠,另外一家工廠積欠數十萬,目前還沒走法律程序,第二家工廠本身有意願做分期付款。但是分期也是拖拉很久。
業務在一個月提出離職,公司不給原因是,怕業務離職後帳款收不到。需要把帳款全部結束後才得以離職,如沒有收到任何帳款需要業務承擔全部金額結清後才能離職。公司不承擔任何風險。
請問:
1,業務是否要把全數帳款等結清後才得以離職? 一個月前已經口頭告知。是否時間一到就不用再進去公司了。
2,如果業務一個月後不進公司。公司是否會針對業務提出訴訟求償被跳票的款項?
A:
您好:
依照勞基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同法第16條第1項則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倘若您所詢業務與公司間關係係屬僱傭關係時,業務僅須遵守前述預告離職期間,即得於離職生效日時認為已經終止契約,而無須繼續提供勞務(當然同時雇主亦無須繼續給付薪資)。倘若業務與公司間係承攬性質,則無法適用上開規定,應端視雙方承攬契約約定之內容而定。
至於公司是否會對業務求償,應取決於業務於履行僱傭或承攬契約期間,有無涉及不完全給付導致公司損害之情形?倘若公司能夠舉證證明其受有特定損害,且其損害乃來自於業務履行僱傭或承攬契約時疏於注意所導致時,並不能排除公司得向業務求償之可能性,此與業務究竟離職與否並無直接關聯(即便業務仍在職,倘若係業務之責任,公司仍得求償)。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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