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方已打工滿3個月但未滿一年,但資方最近未在前10天告知我,這樣是否有違反規定,並且資方未提到資遣的事,想詢問該如何做比較好
A:
芸 小姐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3個月但未滿一年,但資方最近未在前10日提前預告,應如何處理?資遣後續如何處理?
一、首先,企業終止勞動契約時,除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無庸預告期間外,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應提前預告契約終止日,該預告期間依據勞工工作年資有所不同,預告期間亦有不同: 1、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2、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3、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依據您所述,公司如擬終止勞動契約,應於10日前預告,以為適法。
二、再者,設若企業未遵守上開規定,提前預告時,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規定,若雇主未依法定期間預告勞工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又,關於預告期間工資之計算,依據勞動部109年10月29日勞動關2字第1090128292A號令釋,預告期間工資之給付標準,為「雇主應預告期間之日數乘以勞工一日工資」;準此,該一日工資,為勞工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計月者,為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然而設若低於平均工資者,則以平均工資計給。
三、至於公司終止勞動契約應支付之資遣費、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及服務證明等,建議仍應與雇主溝通協商,以求圓滿解決疑義。
以上意見,供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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